2012年12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2〕64號印發《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實施、獎勵範圍和標準、申報和推薦、評審和公示、監督管理、附則7章26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 編號:成辦發〔2012〕64號
- 發文時間:2012年12月19日
- 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標準,第四章 申報和推薦,第五章 評審和公示,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2012〕6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19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調動全市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市標準化事業發展,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對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和企業自主創新工作的技術支撐和基礎保障作用,依據《成都市質量發展“十二五”規劃》,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主體
市政府設立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以下簡稱標準創新貢獻獎),以獎勵在我市標準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
第三條 評選原則
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實行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並負責制定標準創新貢獻獎實施細則。
第五條 評審機構
設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標準化管理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具體的評審項目確定。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負責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初評工作。
第六條 申報對象
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開展的標準化項目,符合本辦法所列獎勵範圍的,可依據本辦法申報標準創新貢獻獎。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獎勵範圍
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獎勵範圍:
(一)主導標準研製。申報單位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成都市地方標準和聯盟標準的制(修)訂,標準發布實施1年以上(含1年),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以下簡稱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申報單位參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開展對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和防護、進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及國外先進標準。申報單位採用國際標準及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 獎勵標準
標準創新貢獻獎按照第七條的獎勵範圍,分別給予獎勵。獎項設一等獎3個,二等獎5個,三等獎8個,按照申報項目的創新程度、技術水平、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定,獎勵標準為:
(一)一等獎:主導研製的標準創新性強,主要內容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開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相關工作,並發揮重大作用;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一等獎獎勵金額為20萬元。
(二)二等獎:主導研製的標準創新性明顯,主要內容接近國際先進水平;開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相關工作,並發揮顯著的作用;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二等獎獎勵金額為10萬元。
(三)三等獎:主導研製的標準創新性比較明顯,部分內容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開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相關工作,並發揮較好作用;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三等獎獎勵金額為5萬元。
第九條 經費來源
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條 申報條件
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有利於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提升我市產品的國際國內競爭力,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
(二)列入國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
(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引領產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
(四)有利於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其他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申報內容
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成都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申請表;
(三)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項目總結,內容包括:項目的創新性,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項目相關證明材料;
(四)由市級以上標準化專業機構或市級以上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申報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原則上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申報,如第一單位不具備申報資格,可依次由共同完成單位申報。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
標準創新貢獻獎可由以下單位推薦:
(一)各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
(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推薦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
(三)落戶成都市的國家和省、市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以及分委會、相關行業協會在本領域內推薦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
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推薦單位須按照規定進行初審,並提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評審和公示
第十四條 評審周期
標準創新貢獻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根據評審情況,各級別獎項可空缺。
第十五條 評審迴避
標準創新貢獻獎實行評審人員迴避制度。
(一)參與申報項目的人員,不作為評審委員會委員或專家評審組成員參與評審;
(二)與申報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委員會委員或專家評審組成員,不參加該項目的評審;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況。
第十六條 評審程式
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程式分為:
(一)初審:各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項目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初評: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進行初評,提出獲獎項目的建議、獎勵等級及理由;
(三)審定: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委員對通過初評的項目進行審定,確定獎勵方案。獎勵方案應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通過。
第十七條 獲獎公示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通過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獲獎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異議提出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示的獲獎項目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異議。異議須用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匿名或超過公示期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十九條 異議處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異議,在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和處理決定通知提交異議方。重大問題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專家進行研究,並做出裁決。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相關材料,積極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
被提出異議的獲獎項目,其申報單位應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申報單位不積極協助和不及時提交相關材料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按異議成立處理。
第二十條 獎勵授予
公示期滿,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異議處理情況,頒發獲獎證書、獎金,並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的管理
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單位,終身取消評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的管理
標準創新貢獻獎推薦單位審查不嚴,或協助他人騙取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視其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並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人員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適時修訂
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根據成都市標準化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五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