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選題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結合浙江省新聞出版實際特點,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的出版旨在浙江省內,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新體制,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促進出版業深化改革,努力開創出版事業的新局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選題管理辦法(試行)
  • 性質:地方性文化性管理辦法
  • 年份:2002年
  • 文號:浙新出發(2002)106號
浙江省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選題管理辦法(試行)
(2002年11月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浙新出發〔2002〕10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新體制,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促進出版業深化改革,努力開創出版事業的新局面,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版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出版管理法規、規定,按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專業分工範圍從事出版活動。
第三條出版單位的選題計畫,要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貼近時代、貼近民眾;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出版單位在制訂選題計畫時,要根據各自的專業分工範圍,突出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和民族精神方面的選題;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倡導科學精神等方面的選題;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等方面的選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等方面的選題,不斷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不斷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條出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選題(出版)計畫的申報制度。任何一類選題(出版)計畫,均須經出版單位社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社長或總編輯簽發,經主辦單位審核後,以正式檔案上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選題的類別和內容,按照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題計畫的申報
第六條出版單位的選題計畫分為中長期選題規劃、年度選題計畫、臨時增補選題計畫和緊急補報選題計畫四類。
第七條中長期選題規劃主要列選反映時代發展趨勢、出版單位出版宗旨、任務、規模,體現黨和國家出版方針和出版單位文化追求、出版特色的重點出版物、骨幹工程項目。中長期規劃根據國家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內制定。
第八條年度選題計畫是出版單位全年出版工作的總體安排,是出版單位最基本、最主要的選題計畫。年度選題計畫制定及申報時間為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出版單位應集中精力制訂好年度選題計畫,全年的主要選題都應在年度選題計畫中確立下來。年度選題計畫的當年實現率原則上不少於百分之七十。
第九條臨時增補選題計畫是對年度選題計畫的補充。出版單位可在每季度申報一次臨時增補選題計畫,申報時間為當年的2月、5月、8月、10月的中旬。
圖書、電子出版單位全年的臨時增補選題計畫的選題累計數量不得超過前三年新出品種平均數的百分之五十,引進著作權類選題可不計在此列。音像出版單位的臨時增補選題量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緊急補報選題計畫,是指在年度計畫和臨時增補計畫以外,由於特殊情況,需要緊急申報的選題計畫。緊急補報的選題是指:
(一)廣大黨員幹部和民眾學習黨的重大理論和重要法律需要的通俗政治、法律出版物選題;
(二)省委、省政府交辦或配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出版物選題;
(三)省委宣傳部組織的“五個一工程”備選出版物選題;
(四)向廣大黨員幹部、民眾推薦學習的英模事跡的出版物選題;
(五)省級廳局組織的較大範圍的專業學習、業務培訓需要的出版物選題;
(六)在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的前提下,具有明顯經濟效益,且屬市場緊急需求的出版物選題;
(七)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必須立即出版的出版物選題。
申報緊急補報選題,出版單位應提交書面報告,申明理由;理由不充分者不予受理。(五)、(六)類所列緊急補報選題,還必須在提交書面報告的同時如實上報可行性報告及有關的契約資料。
緊急補報選題範圍僅限於屬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的選題。
第十一條須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有關上級領導機關審批的選題,一律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批。
引進著作權的音像製品在選題申報時,應附國家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引進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申報的選題計畫,除選題報告外,還應附上選題申報表。
圖書的選題申報表應包括以下內容:選題號、類別、選題名稱、著作者(包括編著者、譯者等)、內容提要、開本、字數、印數、估價、裝幀形式、讀者對象、計畫發稿時間、計畫出版時間、責任編輯。
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選題申報表應包含以下內容:選題號、類別、選題名稱、著作者(包括編著者、譯者等)、內容提要、節目時間(容量)、規格、複製數量、讀者對象、計畫製作時間、計畫出版時間、責任編輯、監製者。
上述各項應如實填寫,內容提要應準確說明選題的思想內容和主題結構。
第十三條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選題應單獨制定選題計畫,並附上著作者的基本情況。
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是指:與中國小教材同步的練習類圖書;中小學生暑假、寒假作業類圖書;中國小習題、試卷類圖書。
第十四條任何出版物的選題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六條出版單位應在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專業出版範圍內積極開拓選題,遵守專業分工,不得超專業分工範圍出版。
出版單位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調整專業分工範圍,應及時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核准後,方可按新的出版專業分工範圍申報選題,安排出版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突破專業分工出版的出版物,原則上不得修訂再版。
第十七條相近相關專業選題,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新出品種的百分之十五。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出版單位專業出版範圍確認相近相關專業選題。
審批相近相關專業選題,依據以下原則:
(一)黨和國家大力提倡的弘揚主旋律的選題,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審批時適當放寬。
(二)對盲目追趕熱點,低水平重複的選題,不予批准。
(三)多個出版單位同時申報,發生重複的選題,優先考慮有專業分工任務或專業接近的出版單位。
相近相關專業選題,不含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選題。
第十八條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選題的申報,應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下發的《中國小教輔材料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沒有中國小教輔材料出版範圍的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藉口申報或變相申報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選題。
第十九條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的出版實行總量控制。全省每年安排的中國小教輔材料類圖書選題品種(以使用書號為準)總量不得超過當年圖書選題品種(以使用書號為準)總量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條申請使用全國統一書號的選題必須在選題申報時說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況的圖書選題,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使用全國統一書號:
(一)臨時性印刷品,如年畫、年曆畫、檯曆等;
(二)無書名頁的單張美術印刷品或折頁美術印刷品(圖片);
(三)各級技術標準文獻
(四)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頁文選、活頁歌篇等;
(五)地圖;
(六)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出版物。
第三章 選題計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選題計畫的報批程式為:
(一)中長期選題規劃,經主辦單位審核、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有關上級機關備案。
(二)年度選題計畫,經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須專題報批的選題除外),並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有關上級機關備案。
(三)臨時增補選題計畫和緊急補報選題計畫,審批程式與年度選題計畫相同。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教材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通過指定符合辦社宗旨的專業出版單位出版,或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行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三條重大選題必須向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重大選題是指出版物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可能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出版物選題。包括:
(一)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檔案、文獻選題;
(二)有關黨和國家曾任和現任主要領導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關其生活和工作情況的選題;
(三)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選題;
(四)集中介紹政府機構設定和黨政領導幹部情況的選題;
(五)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
(六)涉及我國國防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役、戰鬥、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選題;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選題;
(八)涉及中共黨史上的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九)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和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選題;
(十)涉及前蘇聯、東歐以及兄弟黨和國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的選題;
(十一)涉及中國國界的各類地圖選題;
(十二)涉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圖書的選題;
(十三)大型古籍白話今譯的選題(指500萬字以及500萬字以上的項目);
(十四)引進版動畫讀物的選題;
(十五)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等為內容的各類“名錄”的選題。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重大選題實行動態管理。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決定,對重大選題的範圍適時予以調整並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圖書出版單位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備案登記表,並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分別上報有關上級機關和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當出版單位完成重大選題稿件的編輯程式後,應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報告和選題、書稿、圖片或樣片、樣帶,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音像和電子出版單位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備案報告,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未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式的,或履行報批程式但未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準許備案的重大選題,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申報引進著作權類圖書選題,還應當提交該選題的專家審稿意見和作者背景材料,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有關上級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經批准的選題三年有效,有效期為當年及次二年。過期而未出版的選題自動失效,無須另辦撤銷手續。但出版單位列入國家中長期出版規劃和專題出版計畫的重點選題如不能如期完成,需要撤銷或延期的,需專題上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撤銷手續,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經批准的選題需要更名,由出版單位自主決定,但須在配置書號前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因作者的變換,選題方向、內容的變更而帶來的選題名稱的調整,不屬選題更名,應重新辦理選題申報手續。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出版含有禁載內容的出版物,或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禁載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版號,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該出版物;責令出版單位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辦理申報備案手續,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瞞報選題,或雖已申報選題但未經批准或不予批准而擅自出版的;經過批准的選題需要更名出版,但沒有在配置書號前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或以更名的名義調包出版另一種出版物的;應使用中國標準書號的選題擅自使用全國統一書號出版的,以非法出版物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收繳出版物、罰款、追究出版單位負責人責任、停業整頓直至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還將視情節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扣減有關出版單位的書號(版號)使用量。
第三十三條出版單位因違規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本單位或其他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出版單位在上報年度選題計畫的同時,還應同時上報年度出書(出版)計畫和年度重印(制)計畫。
第三十五條選題出版後,須按有關規定,在上市銷售前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繳送樣書(樣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圖書出版單位、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子出版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0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浙江省出版社選題(出版)計畫管理暫行規定》和1996年12月27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浙江省電子出版物選題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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