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是2001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浙新出發〔2001〕54號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1年
(2001年11月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浙新出發〔2001〕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署《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傳送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複製計算機軟體及其他光碟製品的審批和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包括:
成冊的圖書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連續印刷的報紙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稱、欄目、刊期、開版、頁碼,連續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
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雷射唱視盤(CD、VCD、LD)、高密度雷射唱視盤(DVD-A、DVD-V);
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電子出版物,包括:軟磁碟(FD)、唯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唯讀光碟(DVD-ROM)、積體電路卡(IC-CARD);
國家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類型。
第四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內容必須符合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工作和業務範圍,用於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指導工作、交流經驗、交換信息。
企業主辦的報紙形內部資料,應主要用於指導本企業的生產及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用於宣傳本部門、本單位形象或介紹本企業產品的,必須有正當的理由和確實的需要,並應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專項批准。
第五條出版、印刷、複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為免費贈送的印刷品或複製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銷售、出租,不得拉贊助或搞有償經營性活動,不得用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許可檔案超範圍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聯辦之類形式從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
第二章 出 版
第六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實行許可制度。
圖書形內部資料經批准後,核發《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圖書準印證》(簡稱《圖書準印證》)。
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經批准後,核發《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報刊準印證》(簡稱《報刊準印證》)。
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經批准後,核發《浙江省內部資料性電子音像準制證》(簡稱《準制證》),並核發《音像製品複製委託書》或《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以下統一簡稱《複製委託書》)。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主辦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書準印證》、《報刊準印證》、《準制證》核准的項目出版,嚴禁擅自更改《圖書準印證》、《報刊準印證》、《準制證》核准的項目。
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取得許可檔案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出版。
第七條為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而設立的有關機構,為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主辦單位的內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政治、經濟、法律責任,由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主辦單位承擔。
第八條創辦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限於省轄市以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級人民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還應符合全省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總量和布局規劃。
企業創辦報紙形內部資料,限於設有黨組織宣傳部門或配有專職宣傳幹部的生產型大中型企業。
出版圖書形內部資料和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限於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
個人不得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九條申請出版圖書形內部資料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書稿清樣和有關的著作權證明檔案。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出版目的、內容簡介、印數、印張數、開本、傳送對象、經費來源、印刷單位等項目。
申請出版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應當由主辦單位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刊期、開版(頁碼)、宗旨、傳送對象、每期印數、經費來源、印刷單位等項目。
申請製作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節目樣片(樣帶)和有關的著作權證明檔案。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編制目的、內容簡介、複製數量、媒體類型、傳送對象、製作單位、經費來源、複製單位等項目。
第十條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和行政審批程式,按以下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一)省級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省屬和國家各部委駐浙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部隊(包括部隊院校)直接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二)省級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省屬和國家各部委駐浙企事業單位的所屬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三)各市、縣(市、區)經所在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圖書形內部資料除外。
第十一條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授權,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審批市本級及所屬縣(市、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申請出版的圖書形內部資料,但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除外。
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接受出版圖書形內部資料的申請後,在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內容範圍和額度範圍內審批,並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圖書形內部資料的內容範圍和額度範圍,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三條申請出版以下類別的內部資料,在報送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以前,應報送下列機關審核同意:
黨史類報省委黨史研究室;
文史類報省政協文史資料編輯委員會;
宗教類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藥品類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外宣傳品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法規彙編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涉及保密內容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新聞出版保密規定》以及浙江省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下列內容的出版物或資料不得作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
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屬重大選題的出版物;
從境外引進著作權的出版物;
個人文集;
企事業單位名錄;
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部門可根據需要,對擬批准的出版物樣稿(樣品)進行審讀、審看、審聽。
第十六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準制證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圖書準印證的編號為“浙內圖準×字[××××]第××號”。印刷時,應在封面上刊印“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封底上完整載明圖書準印證編號,著作權頁上載明準印證編號、主辦單位、印刷單位、印製日期、印製數量等,不得省略。
報刊準印證的編號為“浙內刊準字第××號”或“浙內企準字第××號”。印刷時,應在顯著位置完整刊印準印證及其編號全稱,不得以“準印證”、漢語拼音及編號替代,不準將“準印證”改印成“刊號”,並在顯著位置註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不得省略。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準制證的編號為“浙內音準字[××××]第×××號”。複製時,應在磁帶、光碟顯著位置完整載明準制證編號,外包裝上刊印準制證編號、編制單位、複製單位等,並註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不得省略。
第十七條出版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其主辦單位可以自行承擔製作;也可由主辦單位提供委託書、著作權證明檔案,委託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業製作單位製作。
第三章 印刷、複製、傳送
第十八條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應當在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複製應當在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複製單位複製。
第十九條出版物印刷企業、音像電子複製單位在承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複製時,必須核驗《圖書準印證》、《報刊準印證》、《準制證》。
出版物印刷單位承接本省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印刷時,應當核驗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圖書準印證》、《報刊準印證》並收存其複印件。出版物印刷單位承接外省委託印刷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印刷單位應當核驗該內部資料主辦單位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並收存其複印件,並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音像電子複製單位承接本省複製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應當核驗並收存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制證》和《複製委託書》。音像電子複製單位承接外省複製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應當核驗並收存該內部資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及核發的《複製委託書》。
音像電子複製單位承接計算機軟體及其他光碟製品,應當核驗並收存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制證》和《複製委託書》。
第二十條《圖書準印證》、《準制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一次性使用有效。
《報刊準印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兩年一次。凡有嚴重違規行為或年檢不合格的,予以吊銷或註銷《報刊準印證》。
第二十一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贈送和報送上級領導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
用於形象宣傳和產品介紹的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需要向外單位贈送的,應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範圍分發。
第二十二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主辦單位應當在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複製完畢之日起15日內,向批准出版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本3份。
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還須在年檢時繳送樣本的合訂本。
出版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還須繳送《複製委託書》回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主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收繳或沒收違法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擅自編印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
(二)委託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出版有禁止刊載內容的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出版圖書形、報紙形、期刊形內部資料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印刷、複製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印刷、複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按照有關法規、規章,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要求提供的檔案、證明材料有虛假的,撤銷原批准的許可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指新聞出版總署,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指省新聞出版局,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指市新聞出版局或承擔新聞出版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16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浙江省內部資料性圖書管理暫行辦法》(〔1998〕浙新出圖44號)、1997年12月5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浙江省內部資料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4月22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企業報形內部資料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2月16日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浙江省內部資料性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辦法》(〔1998〕浙新出音4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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