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信息化促進會”(後簡稱“促進會”)是在全國推進“兩化融合”,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的大背景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管,經省民政廳正式登記成立的致力於推動全省“兩化融合”,助力企業信息化建設的社團組織。 成立於1989年的浙江省企業管理套用計算機協調小組,由原浙江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謝旭人任組長,2007協調小組辦公室成立浙江CIO俱樂部。在浙江CIO俱樂部基礎上,2011年3月正式成立浙江省企業信息化促進會,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優賢出任首任會長,原省工商大學黨組書記王光明教授出任常務副會長。2014年,經過換屆改選,由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機械工程系主任譚建榮教授出任第二屆會長,杭州電子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陳疇鏞教授擔任常務副會長。促進會擁有2000餘家大型企業會員,以及十三個分支機構,覆蓋了紡織、汽車、船舶、輕工、化工、醫藥、機械、五金、流通等各大行業,會員遍布全省十一個市。促進會本著“兩化融合推動力,全省CIO大家庭”的服務宗旨,積極為各級主管部門、廣大企業提供諮詢、研究、交流、技術、人才、信息、評價等服務,力爭打造“四個中心”:兩化融合研究中心、兩化融合培訓中心、兩化融合評估中心和兩化融合交流中心。努力打造全省“兩化融合”第一服務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企業信息化促進會
- 外文名:ZHEJIANG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
- 類型: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11年
- 辦公地點:杭州市
建設宗旨
工作任務
業務範圍
(二)面向企業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協作、業務培訓;
(三)組織企業信息化套用的發展戰略等軟課題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四)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及相關圖書、資料;
(五)組織調查研究,及時獲取企業信息化的現狀信息及存在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提出對策建議,為政府提供決策支撐;
(六)積極參加各級政府部門及企業的有關信息化的科學論證、評估工作,並提出建議;
(七)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多種渠道,向廣大會員提供時效性強的企業信息化信息。
(八)促進與信息化服務商的溝通與聯繫,推介優秀的信息化實施方案,推廣成功案例;
(九)積極組織各類活動,凝聚企業信息化主管力量,提高信息主管在企業中的地位,制定企業信息化主管的崗位資格標準;
(十)規範行業服務,引導企業信息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主要事件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浙江省企業信息化促進會,英文譯名是:ZHEJIANG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ZEIA四個字母。
第二條 浙江省企業信息化促進會是由廣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願共同組建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促進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維護國家和會員的正當權益,加強政府、會員、信息化服務商的聯繫和合作,共同建設服務於企業信息化的技術、人才、評價、信息、標準等平台。
第四條 本促進會接受登記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促進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促進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技術講座和展示展覽等活動;
(二)面向企業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協作、業務培訓;
(三)組織企業信息化套用的發展戰略等軟課題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四)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及相關圖書、資料;
(五)組織調查研究,及時獲取企業信息化的現狀信息及存在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提出對策建議,為政府提供決策支撐;
(六)積極參加各級政府部門及企業的有關信息化的科學論證、評估工作,並提出建議;
(七)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多種渠道,向廣大會員提供時效性強的企業信息化信息。
(八)促進與信息化服務商的溝通與聯繫,推介優秀的信息化實施方案,推廣成功案例;
(九)積極組織各類活動,凝聚企業信息化主管力量,提高信息主管在企業中的地位,制定企業信息化主管的崗位資格標準;
(十)規範行業服務,引導企業信息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有企業信息化需求及從事企業信息化服務及研究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合法企業、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應具有中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者。
第九條 本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促進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促進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促進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章程,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可根據理事人數多少決定是否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堅持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本會可聘請有關領導、知名人士或企業家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以上職務人員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權利: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礙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等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1年3月經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促進會和對口地方促進會具有業務指導關係。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在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