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宥五刑

流宥五刑,用流放的懲罰來寬宥應處“五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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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流宥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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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信息

【詞目】流宥五刑
【釋義】用流放的懲罰來寬宥應處“五刑”的人。

詳細解釋

原始社會末期虞舜時有“流宥五刑”,以流放荒漠之地代替刑殺。秦代謂之“遷徙”,且遣而服役。漢、晉亦有徙邊之刑,與流乃名異實同。作為五刑之一則始於南北朝之北齊,隋則定五刑之序,即:笞、杖、徒、流、死。
朱熹釋曰:“流宥五刑者,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輕可恕,或因過誤則全其肢體,不加刀鋸,但流以宥之,屏之遠方,不與同齒。
尚書·舜典》:“流宥五刑。” 註:“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
史記·五帝本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贖刑。”
史記集解》 引 馬融曰:“流,放;宥,寬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史記正義》 引 孔安國云:“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鄭玄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也。”鞭作官刑,《史記集解》引馬融曰:“為辨治官事者為刑。”扑作教刑,《史記集解》引 鄭玄曰:“撲,檟楚也。撲為教官為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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