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護欄是護欄的一種,它是在設定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開口處,為了方便一些車輛和應急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活動護欄
- 外文名:
- 屬性:一種可移動的防撞活動護欄
- 目的:方便車輛在緊急情況下通行
- 設定原則:長度必須能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
作用,設定原則,性能評價標準,防撞等級劃分,活動護欄,
作用
活動護欄是設定在中央分隔帶開口處.為方便特種車輛(如交通事故處理車輛、急救車輛)在緊急情況下通行和一側道路施工封閉時臨時開啟放行的活動設施。活動護欄在正常情況下要求具有一定的隔離性能和防護性能,在臨時開放時應能快速、靈活地移動。
設定原則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JTG D81-2006)對活動護欄的設定原則做了以下規定:
1、高速公路的對向交通是完全隔離的,因此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帶開口處必須設定活動護欄。設定中央分隔帶的一級公路一般車速很快,不封閉的中央分隔帶開口很容易導致惡性交通事故,因此規定除由於管理原因平時即允許掉頭的中央分隔帶開口之外其餘開口應設定活動護欄。
2、活動護欄的長度必須能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只有這樣才能起到分隔對向交通的目的,因此要求活動護欄的設定長度必須能有效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
3、活動護欄是公路交通工程管理設施的一部分,它必須與公路主體和其他交通工程設施互相協調,只有這樣才能完全發揮交通工程設施的功能。因此,為保證中央分隔帶護欄的視線誘導功能的連續、順暢,要求活動護欄的高度應該與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高度保持協調。
4、要求活動護欄上設定輪廓標或反光片是為了使夜間活動護欄具有很好的視認性,同時使中央分隔帶一側的輪廓標不至於中斷而造成駕駛員的視覺錯誤。條文中規定的反射體規格4cm×18cm 與柱式輪廓標一致,符合此規格的反光材料才能在高速行駛的條件下被駕駛員正確辨認;同時為與中央分隔帶輪那標相協調,要求設定的反射體在顏色和設定高度上與輪廓標保持一致。
5、當中央分隔帶開口所處的路段有防眩要求時,宜在活動護欄上設定防眩設施。防眩設施的型式選擇、設定間距、設定高度、遮光角等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範防眩設施相關條文的規定。
性能評價標準
活動護欄的防護性能必須通過實車碰撞試驗結果來評價,評價標準執行《公路護欄安全性能評價標準》(JTG B05-01-2013):
1、車體三方向最大加速度小於或等於20g;
2、護欄能夠有效地阻擋車輛並對車輛進行導向,禁止車輛任何形式的穿越、翻越、騎跨、下穿護欄;
3、護欄應有良好的導向性能,車輛碰撞後的駛出角度應小於碰撞角度的60%;
4、碰撞後實驗車輛應保持正常行駛姿態,不發生橫轉、掉頭現象;
5、在碰撞過程中,脫離組件、碰撞碎片(護欄的碎片)或其他護欄上的碰撞物不能侵入駕駛室內及阻擋駕駛員的視線;
6、橫向變形量參照中央分隔帶護欄設定方式,規定不超過1.5米;
7、開啟方便性:3位開啟人員30分鐘內開啟;
防撞等級劃分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通用規範》(JTG D80-2006)對護欄的防護等級做了規定,其中活動護欄有Am、SBm、SAm三級。
活動護欄
一般規定
活動護欄應有效地阻止非緊急車輛在中央分隔帶開口處的通行。
活動護欄應便於移動。
設定原則
1、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帶開口處必須設定活動護欄。
2、設有中間帶的一級公路在禁止車輛掉頭的中央分隔帶開口處應設定活動護欄。
3、活動護欄應設定在中央分隔帶開口處的公路中心線位置,設定的長度應能有效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
4、活動護欄的設定高度應與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高度協調一致。活動護欄上部應設定輪廓標或反射體。設定反射體時,規格為4cm x 18cm,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製作,反光等級應為二級以上,顏色和設定高度應與中央分隔帶輪廓標保持一致。
5、位於有防眩要求路段的活動護欄上宜設定防眩設施。
型式選擇
1、活動護欄可分為插拔式活動護欄和充填式活動護欄兩種構造型式。
2、選擇活動護欄型式時,應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特點、所在位置的公路條件綜合確定。
構造要求
1、插拔式活動護欄由護欄片、反射體、預埋基礎等組成,其中護欄片由直管、彎管、立柱等鋼管構件焊接而成。插拔式活動護欄的每片長度應在2一2. 5m之間。基礎可採用預埋套管或抽換式立柱基礎,基礎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得低於C20。插拔式活動護欄的基礎套管頂面高程應高出路面20mm左右,在套管周邊可設定混凝土斜坡。
2、充填式活動護欄由多塊護欄預製塊連線而成。護欄預製塊可採用塑膠或玻璃鋼製作,斷面型式可採用F型或單坡型混凝土護欄的斷面型式,預製塊中空,可以充填水或細砂。充填式活動護欄預製塊的每塊長度不應小於2m,在兩端應設定便於護欄塊連線的企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