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及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特種設備(電梯)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督促、協調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時解決電梯綜合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電梯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排查並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隱患,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籌措電梯日常運行維護和修理改造更新資金,負責處置因封停電梯或電梯事故引發的不穩定事件。
第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
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本市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運行的保障能力,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七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綜合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住宅小區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廢舊、不合格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配件,明示配件的價格、維修價格和質量保證期限;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建築設計、施工單位應確保電梯土建項目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實施,或者由其書面委託、許可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應當委託具有不低於原製造資質等級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本辦法實施後新建住宅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並保證正常運行。鼓勵既有住宅的電梯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在本市新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電梯安全監管平台連線,保持其有效運行,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鼓勵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並與電梯安全監管平台實施有效對接。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產權所有人有權參與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查閱電梯相關資料,協商電梯管理事務。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的電梯,共有人未委託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五)電梯產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單位。
未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並且有效實施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節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建立電梯台賬及技術檔案,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
(二)按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還應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安全管理人員持證在崗;建立人員管理台賬,開展安全與節能培訓教育,保存人員培訓記錄;
(三)對在用電梯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妥善保存; 
(四)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設立緊急報警裝置並保持其有效聯絡;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六)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電梯安全使用標誌原件、應急救援電話、投訴電話、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等;
(七)禁止在電梯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轎頂、轎廂和底坑,安裝和使用與電梯安全運行、救援、監管無關或對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接電設備;
(八)不得對電梯轎廂進行過度裝修,電梯轎廂裝修和懸掛(張貼)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九)電梯停用的,應當及時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更新等所需的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產權人與電梯使用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前,應由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後, 既有住宅不存在結構性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審批、驗收手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在住房、規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籌集落實資金;
(三)電梯使用單位應將基於電梯公共服務的經營性收入補貼電梯維修專項經費。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住宅電梯需要立即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直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在電梯恢復正常運行三日內向業主公布。
第二十四條 電梯乘坐人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標誌、標識;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乘坐人不得在電梯轎廂內打鬧及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實施。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滿足當地維保業務的相關要求,將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電梯安裝維修許可證、駐本市辦公地點及負責人聯繫電話、作業人員證書、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等內容,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 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與其工作量相適應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進行現場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立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二)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維保契約至少應包括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維保內容和要求、維保的時間頻次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內容;
(三)應當建立每台電梯的維保記錄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系統的,應當保證存儲數據真實和安全,存儲期間不得更改,並可實時查詢,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四)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嚴禁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單位接到救援電話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城區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救援結束後,應及時將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況向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情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並對檢驗、檢測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檢測;
(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與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人約定現場時間,按期實施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到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辦理電梯安全使用標誌,該標誌的字型應清晰易辨識;
(三)檢驗檢測結果應當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四)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核查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並按照評估意見確定繼續使用電梯、報廢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四)新裝電梯未告知、未經檢驗或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五)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
(六)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三十三條 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符合安全要求,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的,方可繼續使用。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管平台,加強電梯安全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體系,組建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為站點的電梯應急救援網路,公布救援電話和站點分布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構建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對電梯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監管。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電梯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期間未在電梯口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等有關信息的;
(二)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運行的;
(三)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電梯通訊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的;
(三)未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二)未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並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的;
(三)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使用單位未安裝電梯視頻監控裝置並保證正常運行的;
(五)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變更維保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電梯轎廂過度裝修和懸掛(張貼)廣告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第四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未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對電梯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拒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應當受理而不及時受理的;
(二)應當立案而未予立案的;
(三)應予處罰、強制執行而不予處罰、強制執行的;
(四)未按規定監督檢查或巡查的;
(五)對移交或上級交辦案件,依職責應當履行監管或查處職責而敷衍、拖延、拒絕辦理的;
(六)其他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以及屬於個人但用於出租房的電梯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建築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三)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的單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電梯的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也可以是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契約關係確立的電梯實際使用單位。
(四)電梯故障,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機電部件動作異常、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困人、沖頂、蹲底等。
(五)電梯事故,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10000元以上或乘客滯留轎廂2小時以上等事件。
(六)安全評估,是指按照有關標準或技術規範,對電梯運行狀況、存在或潛在故障進行診斷,從而為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建議及技術依據,幫助使用管理單位採取合理可靠的措施和對策的一種技術諮詢服務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洛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宛康
                         2019年6月19日

解讀

 7月23日,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洛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洛陽市在用電梯總計2.7萬多台,並以每年20%至30%的速度遞增,電梯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維保不規範、維修資金籌集渠道不順暢、問題電梯“帶病”使用等問題,《辦法》對上述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城區電梯發生故障,救援人員到場不超30分鐘  乘坐電梯被困,頻繁按下“呼救”鍵卻一直無人應答。這樣的遭遇讓人既害怕又著急。隨著洛陽市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體系的逐步完善,你如果再遇到類似問題,只需用手機撥打24小時救援電話即可。  《辦法》規定,洛陽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正在組建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為站點的電梯應急救援網路,建成後將向社會公布救援電話和站點分布;將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構建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對電梯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監管。維護保養單位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救援電話後,應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趕赴現場時間為:城區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個小時。  使用超過15年的電梯,要增加維保次數和項目  如今,洛陽市不少“房齡”在10年以上的高層小區都裝有電梯,電梯和人的身體一樣,“歲數”大了,需要“保養”才能維持正常運轉。電梯應該如何“保養”?《辦法》也有明確規定。  公共聚集場所和使用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情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按照評估意見確定繼續使用電梯、報廢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  ●電梯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使用時間超過15年的;  ●新裝電梯未告知、未經檢驗或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  ●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需業主自願,政府部門將提供一站式服務  因為年齡大了腿腳不便等,不少市民希望為老房子裝電梯。《辦法》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在加裝電梯前,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不存在結構性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各級政府將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審批、驗收手續,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並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如果住宅小區的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在住房、規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籌集落實資金。  《辦法》同時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不得對電梯轎廂進行過度裝修,裝修和懸掛(張貼)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電梯使用單位應將基於電梯公共服務的經營性收入補貼電梯維修專項經費。  尚未交房的電梯出故障,項目建設單位要負責  業主購買的房子尚未交房,提前去參觀卻因乘坐電梯發生意外,遇到這種事兒,應該由誰擔責?《辦法》對此有明確說明: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具體而言,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共有的電梯,共有人未委託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電梯產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未對電梯運行日常巡視的,或將被罰款  《辦法》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  電梯生產單位(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期間未在電梯口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等有關信息的;  ●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運行的;  ●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未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並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的;  ●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使用單位未安裝電梯視頻監控裝置並保證正常運行的;  ●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變更維保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電梯轎廂過度裝修和懸掛(張貼)廣告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