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通告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通告》是洛陽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11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1-5-11
  • 發布部門:洛陽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的通告
土地礦產
洛政通4號
洛陽市政府
2011-5-11

法規內容

為依法、有序、規範砂石資源開採行為,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堅持砂石資源開採利用與疏浚河道、水土保持相結合的原則,集中開展河道清障、棄料平復、環境整治;對河道內采砂活動進行治理整頓、資源整合、規範開採秩序。
二、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證制度。凡在我市境內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符合河道采砂規劃及資源整合要求的,報市砂石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後,頒發《采砂許可證》。
三、在基本農田開採砂石資源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律取締,恢復原地貌。否則,依法處理。
四、在河道防洪堤防安全保護區外非基本農田或利用古河道風化石從事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治理整頓,規範管理。
五、工程建設單位直接取用砂石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砂石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開採方案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經當地砂石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六、在全市範圍內,砂石資源開採利用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砂石資源時,必須使用市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銷售憑證,並如實登記。
七、從事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不服從管理,不按要求及時平復采砂棄料,破壞生態環境,影響防汛安全的采砂企業,一經查實,依法吊銷其采砂許可證,並依法予以嚴懲。
八、市政府成立洛陽市砂石管理處,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受市國土資源局、水務局委託,實施全市砂石資源統一規範管理工作。市砂石管理處組織公安、國土、水務、林業、交通、電力等部門,對全市砂石資源開採利用活動進行聯合執法。
九、砂石資源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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