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砂石資源管理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砂石資源管理的意見
- 發布文號:洛政61號
- 發布機構:洛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5-8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砂石資源管理的意見
土地礦產
洛政61號
洛陽市政府
2011-5-8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為依法、有序、規範砂石資源開採行為,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砂石資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砂石資源開採利用與河道清障、水土保持、灘涂治理、土地改良相結合,規範砂石資源開採秩序,改善生態環境,強化社會效益。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全面加強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全過程管理。建立“統一規劃、統一辦證、統一規費征繳、統一稽查監管”的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全市砂石資源管理法制化、規範化。
二、工作重點
(一)河道內砂石資源管理
1.各級水利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道實際情況,結合城市規劃,對河道內采砂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劃定禁採區、控採區和宜採區。根據采砂發展規劃,制訂資源整合計畫。各有關縣(市、區)要將河道采砂發展規劃、資源整合計畫及轄區河道禁採區、控採區和宜採區範圍統一報市砂石資源管理部門核准後執行。
禁採區是指開採砂石會影響河道行洪、水利工程、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橋涵及其它重要設施安全,並可能造成河道淤積、設施損毀,形成安全隱患的河段。禁採區應立標定界,嚴禁開採。凡在禁採區從事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單位,一律予以取締。
控採區是指開採砂石對河道行洪、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設施安全有一定影響,但又確需清淤疏浚以保證行洪安全的特殊河段、河道生態治理河段。控採區實行嚴格的開採論證和審批制度,開採前必須制定科學的開採方案、防洪預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由縣(市)水利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砂石資源管理機構批准,實行控制性開採。
宜採區是指河道禁採區、控採區以外的其它區域。根據河道砂石資源分布狀況,按照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有效改善、資源充分有效利用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保大關小、股份兼併”等方式,對本轄區現有采砂單位進行治理整頓、資源整合。
2.申請河道采砂許可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規模化生產條件,自願申請采砂許可。
(2)通過資源評估,年開採量符合當地砂石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標準。按核定年最低開採量,預交砂石資源規費,實際采砂量超出核定年最低開採量的,超出部分應依法補繳資源規費。
(3)保證對河道護堤地進行回填整理,對開採後的河床及時進行平復,並達到規定標準。
(4)具備生產安全防控條件。廠區內有可靠的監控設備;采砂單位應設定專職安全員,全天巡邏值班,防止溺水事件發生。
(5)采砂單位財務制度健全、賬目規範。
(6)有防洪預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並能對現採區棄料進行平復、治理。
經審查,符合上述條件的,按有關程式辦理《采砂許可證》。整合前已辦理《采砂許可證》,且符合整合規劃要求,並對采砂區域砂石棄料及時進行清理平復的,重新換髮新證,納入正常管理。整合前已辦理《采砂許可證》,但不符合資源整合要求,或不能對采砂區域棄料進行平復治理的,停業整頓。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采砂許可證》:
(1)不按采砂規劃越界開採、毀堤開採,影響河道防汛安全的;
(2)不服從管理,拒不平復采砂棄料,嚴重影響河道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
(3)不按規定建立財務賬目,惡意偷逃稅費的;
(4)采砂區域內發生溺水死亡事件的。
(二)河道防洪堤防保護區外砂石資源管理
全市範圍內所有在河道堤防保護區以外開採利用砂石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統一規範管理。
1.凡在基本農田從事采砂作業的,一律予以取締,撤出機械設備,恢復原地貌。
2.擬通過對河道堤防保護區以外土地、林地改良或採挖古河道風化石,進行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提出申請後,由當地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縣(市)國土、林業部門審批,經縣(市)砂石資源管理部門審定,並報市砂石資源管理機構核准後方可實施。
3.河道堤防保護區以外土地、林業改良治理過程中以及開採古河道風化石所取得的砂石資源,按規定標準征繳資源規費。
4.任何集體組織或個人均無權私自出租、變賣土地、荒山、灘林地用於砂石資源開發。此前已經簽署的租賃、買賣協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一律視為無效行為。
(三)砂石資源開採管理
1.凡在河道內從事影響河道行洪、破壞河道生態、造成水土流失、浪費砂石資源、進行掠奪式開採砂石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取締。
2.經批准從事河道內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單位或個人,開採中要嚴防水土流失,砂石棄料應隨采隨平,保持河道暢通和灘地平整。如不按要求隨采隨平的,可由當地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平復,費用由采砂單位承擔。
3.經批准在河道堤防保護區以外非基本農田從事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單位和個人,采砂前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嚴防水土流失。開採結束後,應及時封閉采坑、填土造地。
4.工程建設單位直接採用砂石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砂石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開採方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5.在全市範圍內,砂石資源開採利用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砂石資源時,應當使用市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銷售憑證,並如實登記。
三、規費徵收
(一)徵收辦法
全市實行砂石資源“一費制”管理。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收益及規費,由各級砂石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徵收,上繳同級財政,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縣(市)徵收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收益及規費,由地方財政按15%比例上繳市財政,列入市砂石資源管理專戶。
(二)徵收標準
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按拍賣價實價收取;涉及有關部門的砂石資源規費,按發改委核定項目和標準徵收。徵收砂石資源規費,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
(三)代徵稅收
各級砂石資源管理部門,受同級稅務部門委託可以代徵稅收,代徵稅種和標準按稅務部門核定執行。如發現企業有偷、逃稅費嫌疑的,應提請稅務、公安等部門進行稽查,確保全額徵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組織。為確保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市委、市政府成立洛陽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同時成立洛陽市砂石管理處,受市國土資源局、水務局委託,實施對全市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全過程管理,具體負責對砂石資源開採利用區域的水土保持、防洪措施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區段河道采砂進行治理整頓,規範管理。負責督導各有關縣(市、區)對砂石資源統一規範管理工作的落實。由洛陽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公安、國土、水務、林業、交通、電力等部門,對全市砂石資源開採利用活動進行聯合執法。各有關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配備專業執法隊伍,確保砂石資源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督導。為確保該項工作在全市順利開展,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有關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有關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對砂石資源開採利用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不服從管理,拒不使用砂石資源銷售專用憑證,不按要求及時平復采砂棄料,破壞生態環境,影響防汛安全的采砂企業,一經查實,吊銷其采砂許可證,並依法予以嚴懲;對因管理不力,造成水土流失和采砂秩序混亂的管理單位,將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砂石資源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凡以各種方式參與砂石資源開採利用活動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的,一經發現,立即清理出砂石資源管理隊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為違法、違規開採砂石資源活動提供保護、充當保護傘,阻撓、干擾砂石資源管理的,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