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3年8月28日洛陽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10.15
  • 實施時間:2003.10.15
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27日審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0月15日
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的議案。會議認為,鑒於國務院於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了1982年5月12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已經廢止。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會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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