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條例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條例》,泰州市2023年度立法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為加強城市快速路管理,充分發揮快速路功能,保障快速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條例》,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承辦。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發揮城市快速路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或者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快速度行駛的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護、排水、通風、照明、養護、管理、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四條 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遵循協調發展、規範管理、安全暢通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配套建設城市快速路管理養護相關設施,將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綠化養護、照明設施維護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清掃、保潔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快速路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承擔城市快速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城市快速路進行養護、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在城市快速路進行養護、維修、綠化、清掃、保潔等作業時,應當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加強匝道等特殊路段的預警提示,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暢通。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快速路養護、維修的指導、監督與檢查,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七條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危及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二)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附屬設施;
(三)利用附屬設施架設管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八條 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車輛通行:
(一)非機動車;
(二)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三)履帶車、牽引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四)懸掛試車號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
(五)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和交通標誌禁止通行的其他車輛。
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九條 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通行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停車(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除外)、倒車、逆行或者掉頭;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
(四)學習駕駛機動車;
(五)試車;
(六)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車輛因遇故障需要停車檢修的,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城市快速路。確因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故障無法及時排除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進入城市快速路的車輛,遇雨、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情況時,應當減速行駛並加大行車間距。
進入城市快速路的車輛,能見度低於二百米時,應當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與同一車道內前車保持安全行車間距;能見度低於五十米時,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時速就近駛離城市快速路。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快速救援清障聯動機制,相關部門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後,應當立即派出救援車輛和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保障車輛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利用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危及橋樑安全施工作業的,利用橋樑鋪設高壓電線的,利用橋樑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附屬設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利用附屬設施架設管道,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進入城市快速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車輛進入城市快速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負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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