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經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6月13日印發,共十七條 ,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6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3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各部門、各單位: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6年6月13日

細則全文

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泰山景區範圍內經營點的設定及經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泰山景區範圍內經營點設定,經營面積、經營人員限額、經營商品及服務性質種類的確定,須經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定。
第四條 泰山景區經營點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經營者在泰山景區從事經營活動,應按規定獲得特許經營資格,並取得泰山風景名勝區準營證(以下簡稱準營證)。
第五條 符合《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經營者可依法向所在管理區提出辦理準營證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管理區初審後,由管理區負責按照相關程式到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準營證手續。
第六條 未經管委會規劃定點的場所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管委會經營管理、衛生、食藥監、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應合併辦理營業執照、準營證、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有關手續。
經營者依法取得相關證照並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後,方可依法進行經營。
第七條 取得準營證的經營單位與所在管理區簽訂《特許經營契約》,按照約定足額繳納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經營單位在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的同時,管理區、經營單位都應建立《經營單位管理檔案》,將景區管理制度,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用工情況、計分管理記錄等進行歸檔管理。
第八條 經營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等泰山景區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文明經營。經營單位雇用工作人員情況須告知所在管理區。
第九條 經營點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特許經營、計分管理、契約約束、制度監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計分管理是指管委會對經營點違規行為實行累計計分的管理制度,即對經營點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由管理部門進行計分,並根據累計分數分別對經營者做出支付違約金、停業學習、取消經營資格等相應處理。
計分標準由管委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辦法》制定並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經營點計分管理周期為1年,一個計分段滿分為10分。第一個計分段內,經營點累計計分滿5分的,給予警告;累計計分滿10分的,責令經營點立即停業學習15天,第一個計分段結束。經營點經停業學習、考核合格重新上崗營業時,對該經營點的計分管理轉入下一個計分段,管理方式參照上一個計分段執行,依此類推。
在同一個計分周期內,經營點達到第二次停業學習標準的,責令該經營點的經營者立即停業學習30天;達到第三次停業學習標準的,不再安排經營者停業學習,由管委會相關部門取消該經營者的特許經營資格,並取消該經營點當年的經營資格。
第十二條 履行《特許經營契約》期間,經營點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責令規範整改,依據計分標準進行計分,並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經營點違規行為情節較重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泰安市實施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責令其規範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同時依據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經營者拒不服從管理、圍攻毆打謾罵管理、執法人員、嚴重妨礙公務、發生重大、惡性投訴、曝光事件嚴重損壞泰山形象的,按嚴重違約一次性扣除其全部保證金,取消該經營者的永久性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按違約扣除全部保證金,取消該經營者的永久性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 經營點的計分管理工作由所在管理區負責。管理人員在區域內檢查時須出示工作證(牌)。對經營點進行計分管理時,至少有兩名管理人員同時在場,做好證據留存,並在《泰山景區經營點管理考核檔案卡》上註明計分依據、所計分數,計分人簽名並加蓋計分專用章,經營者簽字認可後,管理區向經營者下達《違規行為計分通知書》,經營者拒絕簽字的,在通知書上註明。一次性計分4分以下由管理人員直接處理,一次性計5至7分須經管理區分管負責人同意實施,一次性計8至10分的須經管理區主要負責人同意實施。
在同一個計分周期內,經營點的累計計分達到停業學習標準的,管理區須向經營者下達《停業學習通知書》,並在《停業學習通知書》下達之日起3日內報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和泰山景區教育中心備案。
經營單位接到《停業學習通知書》後,應立即停止營業,參加相應期限的學習並接受考核。
管理區應明確計分異議處理程式及異議處理期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違規經營者。
第十四條 停業學習的經營點要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景區管理制度,學習期滿由泰山景區教育中心組織對經營者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營業,考核不合格繼續加倍延長停業學習時間。
經營單位接到《停業學習通知書》當日起3日內,未按規定停業組織學習的,停業學習時間在原來基礎上延長一個月;拒不接受停業學習處理的,一次性扣除其全部保證金,取消該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同一經營點兩次拒不接受停業學習處理的,由相關部門取消該經營點的經營資格。
第十五條 管理區每半年將本轄區經營點的管理情況進行匯總,報管委會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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