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辦法

泰山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泰山地質公園地質遺蹟的保護管理,根據《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山地質公園內的各類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的保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泰山地質公園包括泰山主園區和徂徠山、蓮花山、陶山等周邊園區。
第三條 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屬國家所有,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真實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改變、移動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公園保護的監督管理。
泰山管委負責泰山地質公園主園區保護的具體管理,徂徠山、蓮花山、陶山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泰山地質公園周邊園區保護的具體管理。
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公園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泰山地質公園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分為以下四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主要包括紅門地質遺蹟景區輝綠玢岩及其桶狀構造,中天門岩體及其球形風化,南天門地質遺蹟景區望府山岩體揉皺,桃花峪泰山岩群殘餘包體。
(二)一級保護區:主要包括,(1)後石塢地質遺蹟景區大小天燭峰、石海、石河及其鯉魚背等;(2)桃花峪地質遺蹟景區一線天、彩石溪、龍角山斷裂等;(3)紅門地質遺蹟景區醉心石、泰前斷裂露頭、虎山岩體及殘餘包體、三疊瀑布、蒿里山長山組剖面等;(4)中天門地質遺蹟景區的傲倈山和普照寺岩體、扇子崖、斷裂露頭、黑龍潭瀑布、陰陽界、阜虎石等;(5)南天門地質遺蹟景區的望府山岩體殘餘包體、雲母魚、垂直節理、拱北石、仙人橋、極頂石;(6)徂徠山地質遺蹟景區的“金魚石”、泰山岩群殘餘包體、鞦韆架、大石佛、太平頂、象形石、濯龍灣和龍灣峽谷等;(7)蓮花山地質遺蹟景區的觀音石和偉人石等象形石、泰山岩群殘餘包體、斷裂、羅漢崖、子母泉飛瀑、雲谷疊瀑等;(8)陶山地質遺蹟景區的寒武系地層剖面、三級溶洞、向斜山和崮形地貌等。
(三)二級保護區:主要包括各景區內除道路兩側的林地以及規劃為景區遊人服務區之外的其它區域。
(四)三級保護區:主要指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外圍的保護協調區。
第六條 下列地質遺蹟是泰山地質公園內典型的地質遺蹟,應予重點保護:
(一)前寒武紀地質遺蹟:包括泰山岩群及其殘餘包體、六期岩漿侵入體、泰山岩群和望府山岩體揉皺等。
(二)寒武紀地層剖面:包括結晶基底和沉積蓋層整合、蒿里山長山組剖面、陶山寒武紀地層剖面。
(三)寒武紀古生物:包括中華萊德利基蟲、嵩里山蟲、饅頭褶頰蟲、山東蟲、孫氏盾蟲等三葉蟲化石。
(四)中生代形成的斷裂、褶皺等地質遺蹟,流水、重力、風化剝蝕地質作用形成的地質地貌。
(五)陰陽界彩石溪一線天、極頂石、拱北石、仙人橋、斬雲劍、阜虎石、天生拱橋、鞦韆架、金魚石及各種象形石等奇特的微型地質地貌景觀。
第七條 泰山管委及徂徠山、蓮花山、陶山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按照泰山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在各級保護區埋設界樁,設立標誌牌,標註保護區的範圍、界限、保護內容等。
對重點保護的典型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採取設定護欄、專人看護等措施進行封閉性保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地質公園保護界樁、標誌牌、護欄等。
第八條 禁止在泰山地質公園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對地質遺蹟造成破壞的建築設施;
(二)採石、取土、開礦、爆破、放牧、砍伐等;
(三)未經批准擅自採集地質標本和化石;
(四)圍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其它毀壞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的行為。
在泰山地質公園核心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內,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向區域內自然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不達標的污水;
(二)禁止排放、堆放廢物和垃圾等;
(三)限制機動車進入。
第九條 地質公園範圍內涉及地質遺蹟保護的建設項目,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審查時,應徵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再按規定的建設程式報批。
凡不符合規劃、造成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破壞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設。
對已建成並可能對地質遺蹟或地貌景觀造成破壞的建築設施,應按規劃限期治理或逐步遷出。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地質公園內村莊居住點的發展,按規劃要求引導區內居住的人口逐步向地質公園外遷移。
第十一條 在地質公園範圍內採集地質標本、化石或進行實驗等科研活動的,應向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應徵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再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在指定的路線和範圍內開展。
第十二條 地質公園內的所有單位、居民和遊人,必須遵守地質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地質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對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進行調查,對典型的地質遺蹟和地貌景觀建立檔案,加強保護研究,開展地質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制定保護應急預案,發生事故或其它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質遺蹟、地貌景觀破壞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保護管理崗位職責,定期對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地質公園保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地質公園管理機構落實各項保護措施。地質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地質遺蹟或地貌景觀造成破壞的,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第十八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造成地質遺蹟或地貌景觀毀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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