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民身份證申領辦理指南

泰安居民身份證申領是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

項目名稱,辦理對象,辦理條件,提交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費用情況,辦理部門,

項目名稱

居民身份證申領

辦理對象

縣(市、區)範圍內

辦理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提交材料

居民戶口簿及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式

公民持相關材料、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公安派出所核對公民身份信息無誤後,應按照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技術要求,當場為申請人採集人像信息,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申請(監護)人簽名確認。收取居民身份證工本費,並當場向繳款人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簽發《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費用情況

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工本費每證20元

辦理部門

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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