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哥大條約

波哥大條約(Pact of Bogota)全稱為《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美洲條約》,1948年4月30日美洲21國在波哥大第9次美洲國家會議上籤訂。《公約》規定和平解決一切爭端和在地區內通過和平程式處理的義務。所規定的和平程式有斡旋、調停、調查、和解、司法程式和仲裁裁決。其中的調查、和解是指由常設或臨時的“調查與和解委員會”對爭端進行調查和提出解決條件,但委員會的報告和結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通過和解程式仍無法解決,並且沒有就提交仲裁裁判達成協定,可單方面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國際法院以某一事項為國內事項為理由,作出不擁有管轄權的決定時,該爭端就算了結。如果提出其他理由,就有義務將爭端提交仲裁裁決。對於不履行裁判的事項首先提交美洲國家組織外交部長協商會議;如果需要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則需通過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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