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哥大憲章

波哥大憲章(Bogota Charter)全稱為《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美洲21國於1948年4月30日在哥倫比亞波哥大召開的第9次美洲國家會議上通過。主要內容是:(1)關於美洲國家組織的宗旨:加強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防止成員國間所能引起困難的可能原因,並保證成員國間可能發生的和平解決;為遭受侵略的國家規定共同行動;尋求成員國間所引起的政治、法律及經濟問題的解決;並以合作行動來促進成員國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2)關於爭端的和平解決:美洲國家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國際爭端,在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前,必須交由《憲章》所規定的和平程式處理;和平程式包括直接交涉、翰旋、調停、調查與和解、司法解決、仲裁以及爭端當事國所特別同意的其他程式。(3)關於集體安全:對一個美洲國家的領土完整、主權或政治獨立的侵略行為應認為是對其他美洲各國的侵略行為;美洲國家將根據所訂立的特別條約所規定的手段及程式,進行集體自衛。(4)關於同聯合國的關係:《憲章》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妨害在聯合國憲章下會員國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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