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國家波哥大宣言

赤道國家波哥大宣言是指1976年12月3日赤道國家在波哥大簽字,是涉及對靜止衛星軌道(同步軌道)的法律地位問題的宣言。同步軌道離地面35,871公里,與地球赤道平行。同步軌道對同步衛星的容量並不是無限的,因此少數空間大國競相發射同步衛星,爭取占據有利位置,在開發和利用同步軌道上處於明顯的壟斷地位。1975年哥倫比亞在第三十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同步軌道的法律地位問題,聲稱哥倫比亞上空的同步軌道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不屬於外層空間的範疇。以厄爪多爾也提出類似主張。1976年11月,巴西、'厄爪多爾、印度尼西亞、肯亞、哥倫比亞、剛果、烏干達和薩伊在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舉行會:議並發表了《波哥大宣言》。

會議認為,同步軌道的相應地帶構成赤道國家的領土組成部分,行使主權,公海上空的同步軌道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宣言認為,同步軌道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隨著空間技術的發展和日益增多的通訊聯繫的需要,其重要性已日益提高,因此赤道國家根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有權要求對本國相應的同步軌道地段享有永久主權。會議各國提出,其他國家要在同步軌道上設定同步衛星必須得到有關國家方面的事先和明確的認可”,並“受其國內法支配”。《波哥大宣言》的發表,使1967年外空條約的“不得據為己有”的原則受到挑戰,否定了各國有向同步軌道發射靜止衛星的自由,因而遭到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工業已開發國家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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