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法院中除審判人員以外的協助進行審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應該是“法院審判輔助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 別名:法院審判輔助人員
  • 國籍:中國
  • 包括: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簡介,分類,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

簡介

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ancillary judicial personel in courts

分類

書記員

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也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開庭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宣傳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國家的法院也設書記人員,稱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有的國家的書記人員職權較大,例如,英國的治安法院書記官,有權在審判庭上就法律問題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預審理和參加評議。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分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執行員

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員,負責辦理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以及刑事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的執行事項。他們根據審判員下達的執行書、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執行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進行工作,有權了解案情,並且責令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對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有權予以強制執行。許多國家的法院都設有執行人員,稱執達官(bailiff),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和執行判決等工作。法國的執達官受當事人委託,依自己的職權執行職務,不屬法院建制。聯邦德國則規定,對不動產的執行,執達員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對動產的執行可以獨自處理。

法醫

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鑑別、判定、作出法醫鑑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學鑑定)。按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世界各國均設有法醫,但並不都在法院編制之內。

司法警察

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職責是警衛法庭,提押犯人,執行搜查、拘傳和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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