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民族

法與民族: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民族的形成過程與部落制度向國家過渡的過程相一致,在時間上與法的形成大體相當。在階級社會,每個民族都劃分為不同的階級。在剝削者社會每個民族的法律制度,都表達了該民族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的意志,是壓迫該民族勞動人民和異族人民的工具。在一般情況下法並不是整個民族全體成員意志的體現。只有在特定的、民族矛盾高於階級矛盾的時候,才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表達和維護全民族的整體利益,如當一個民族面臨外族入侵時所制定的反抗侵略的法規。在社會主義時期,各民族獲得平等的地位。社會主義法是促進民族繁榮、團結、互助的重要手段。法律確認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通過法律規定和各種經濟、政治措施,保障各少數民族民族自治權;促進其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社會主義法廢除某些民族中直接與社會主義原則相衝突的舊制度,同時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權利和自由。民族的階級性使民族文化也有明顯的階級傾向性,但在民族文化中也有為該民族各階級都承認的共同性的成份,這種共同性相對於其他民族而言就表現為文化的民族性,並成為民族歷史傳統的一部分。民族文化的共同性成份對法的職能和法的外部形式(如淵源)等有明顯的影響,各民族的法呈現不同的文化性格。但法並不象歷史法學派所主張的是“民族精神”的體現。一個民族的文化歸根到底是該民族物質生活條件的產物。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這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一個民族在完善、發展自己的法律制度時,需要也積極吸收和利用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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