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民族性

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具有自己獨特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徵。本世紀以來,西歐各國在高漲的國家主義支持下,日益重視根據自己國家的,民族的特點來進行立法;同時,各國在交往中,也認識到有必要更多地了解別國獨特的法律文化。民族是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聯繫和共同心理素質的人們共同體,具有較強的凝聚力。法律文化是一個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經過漫長的歷史積澱而形成的,它以現實的法律現象存在的靜態形式蘊涵著該法律現象在悠久的歷史變遷中所形成的基本傳統和民族精神。20年代美國學者威格莫爾和科庫克主編的《法律的演變》強調了決定法律及其演化的人種的、地理的、經濟的、宗教的、政治的各種因素。
他們認為法律直接體現特定的民族特徵,對民族特徵的探究可以在更深層次上把握法律。法律的民族性表明,在相同的社會形態里,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並非同一模式,也有不同的發展途徑。西方二大法系一—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最能體現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不能脫離民族的個性談論法律文化,也不能以某一民族的法律文化作為衡量其他法律文化的普遍標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建設,在遵循社會主義制度的普遍要求和普遍規律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慮各民族獨特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而不能照搬某一國的模式,即必須在法律文化的階級性與民族性、普遍性與獨特性之間取得協調整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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