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進化

法的進化,法通過不同的階段、途徑的發展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進化
  • 定義:法通過不同的階段、途徑的發展過程
內容介紹,內容評價,

內容介紹

在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下、不存在階級矛盾,也不存在法。法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社會分工,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的產生有一個從個別到一般,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程。在法的發展過程中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
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是法的歷史類型變更的根本原因。社會主義法是最高歷史類型的法,在未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生產力的高度發達和階級矛盾、階級差別的消失,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自行消亡或轉化為共產主義社會的共同生活規則。

內容評價

同時,各個國家和民族由於其歷史傳統上的特點,在法的發展過程中所經歷的階段和途徑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必然反映出不同的特色。西方學者往往把法在形式上、歷史傳統上的特點作為區分不同發展階段的法的標準。梅因認為,靜止社會(東方社會)和進步社會(西方社會)的法律制度發展初期都經歷了從個別命令到習慣到法典的發展階段,但靜止社會的發展到此為止,而進步社會的法律制度則通過擬制,衡平和立法的批判繼續發展。在早期社會,個人的法律地位,由“身份”決定,而現代進步社會則由“契約”決定,“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杜爾克姆認為,古代社會建立在共同勞動和無分工的基礎上,靠機械的團結把人們維繫在一起,其法律制度的特點是通過對違法者的報復維護其神聖性的“壓製法”
現代社會由於人口眾多,建立在勞動分工與協作的基礎上,靠有機的團結維持人們之間的交往,其法律制度的特點是通過協調保持相互依賴關係的“恢復法”。韋伯把法的進化分為四個階段:形式不合理性,如以巫術為基礎的法律程式;實質的不合理性,如按照宗教領袖或長者的意志執行的法律制度;實質的合理性,如英國普通法;形式合理性,如現代歐洲大陸的法典法。法的進化是從實質向形式,從不合理向合理的方向發展。而形式合理性的法只出現在西方,在世界其他地方西方法沒引進之前自己不可能產生形式合理性的法。西方學者法的進化理論具有明顯的“西方中心論”和資本主義色彩,它們自覺不自覺地貶低了東方法律制度。同時它們也不能完全反映當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許多學者認為,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只適用於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現代西方社會所通行的“標準化契約”、“集體性契約”,決不是個人自由協定的產物,在當代這個運動從某種程度上又回復到由“身份”決定。當代西方法律制度也不是向形式化方向發展,而是向實質化方向發展。福利國家的出現表明法律制度正從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結果正義的方向轉變。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產生,更是梅因、杜爾克姆及韋伯等人的法律進化理論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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