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範圍

法的效力範圍即法的效力,法的生效範圍。

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效力有3種:
一是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在歷史上由於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國籍為準,通稱為屬人主義。
法律規範專適用於本國人,不適用於外國人,本國人不問其在國內國外,均適用本國法律。外國人雖然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
(2)以地域為準,通稱屬地主義
法律規範在該國領土,即該國主權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上空區域之內有絕對的效力,不管本國人、外國人,一律適用該國法律。
(3)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
二是對地域的效力。指法律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地域效力是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觀察對人的效力。大體有下列幾種情況:
(1)在全國範圍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內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
如駐外使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及飛機。凡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一般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例如在中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者外,一般在全國有效。
(2)在局部地區有效。一般指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該地區內有效。
如中國各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該地區有效。
(3)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反革命罪,偽造國家貨幣、有價證券罪,貪污、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罪行,適用本法;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其他國家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三是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
法律生效時間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2)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
如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於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終止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
(1)法律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者自行停止生效;
(2)隨著新的法律頒布施行,舊的相應的法規便失去效力;
(3)頒布特別決議將舊法規廢除。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實和關係,即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個原則現已成為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但在現代刑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絕對的,目前各國通例是,新法規定的刑罰輕於舊法時,有溯及力,稱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條的規定即體現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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