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效力

民事訴訟法效力又稱“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對事、人以異在空間、時間上的適用範圍。包括:(1)對事的效力,即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辦理案件的範圍。包括民法、婚姻法調整的民事關係所產生的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的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經濟、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案件。

(2)對人的效力,即民事訴訟法能夠適用的人的範圍。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民事訴訟的中國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3)空間效力,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空間範圍。包括中國一切領域內發生的民事訴訟。(4)時間效力,即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有效期間^包括生效之日至失效之日的所有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1982年10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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