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

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法律規範可以對其發生拘束力的主體範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世界各國的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規定不盡相同,概括起來有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折衷主義。中國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基本上屬於折衷主義。即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以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凡在本國領域內的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法律;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涉及本國國家的或公民的利益的行為,在一定情況下,也適用本國的法律。基於此原則,中國法律具體規定為:(1)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和法人,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公民、無國藉人和外國法人,原則上也適用中國的法律,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遵照對等的原則,給予他國來訪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等官員,以及常駐的外交代表人員和外交特使的一種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的外交豁免權。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不適用中國的法律。(2)從屬人主義出發,在中國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法人,也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同時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但是各國法律規定不同,這樣就會發生適用中國法律和適用所在國法律的矛盾問題。對此,要本著既維護中國主權,又遵守他國主權的精神,根據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協商解決。(3)從保護主義出發,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條規定的反革命等八種罪,受中國刑法的追究;而第五條規定,按照中國刑法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各種罪,也受中國刑法的追究,但是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外國公民、無國藉人和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和公民的犯罪,而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國刑法處理;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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