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現代法院用品。亦為同名台灣電視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現代法院用品
- 舉例:法槌
- 操作程式:先敲槌後宣布
- 意義: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槌使用的操作程式為:法庭開庭或繼續開庭,先敲槌後宣布;休庭或閉庭,先宣布後敲槌;判決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後敲槌。
法槌在中國並非舶來品,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就開始使用驚堂木,這可以被視為法槌的雛形。據《國語·越語》記載:“驚堂木,長六寸,闊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唐代之前的驚堂木上沒有圖案。唐太宗時期,驚堂木上開始雕刻龍、虎、獅等動物圖案。唐永昌年間,驚堂木圖案定為龍形,取龍乃皇權之意。其後,宋代驚堂木圖案為臥虎,元代為三爪或四爪龍,明代為五爪帶角龍。清康熙年間,驚堂木上的龍形修改成嘴縮身瘦的模樣,看起來像一條蛇。此外,驚堂木的選料和工藝也極為講究,選材多以高檔紅木為主,質地堅硬,紋理細膩,敲擊桌案時聲音響亮。
以擊槌的方式主持重要的儀式活動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不僅用在法庭上,還用在重要會議與拍賣等商業活動中。我國法官採用法槌主持庭審活動,主要目的在於顯示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式性和裁判性,強化庭審的現場效果。
我國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從此,法槌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庭審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階段及程式:審判長在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時,先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後再敲擊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發言、喧譁或其他有礙庭審進程的行為,否則將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國的法槌外形厚實,頂部鑲嵌有象徵公平正義的天平圖案的銅片,槌體正上方雕刻著傳說中代表公正的獨角獸,下部的設計為圓弧造形。法槌的底座用一整塊方木製成。方形底座與圓形槌體暗喻方圓結合,即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法槌的手柄部分雕刻有麥穗和齒輪,寓示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槌、座相擊,音質透亮,有“一錘定音”之意。此外,槌頭上鑲嵌的銅片上將根據不同民族地區使用不同的民族文字。
即將使用的法槌上也依然有體現中國傳統司法精神的獬豸雕刻。
法槌及其底座均選用優質的實木製作,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槌,分別重1500和500克。底座是18厘米的正方形,高度為3厘米,底座的四角鑲嵌著蝙蝠形的白色銅花,十分精美。一個用銅絲圍成的8厘米見方的正方形鑲嵌在底座的中間,它的總長度是26厘米,槌部高3厘米,直徑4.5厘米,槌部兩端呈對稱的半圓形,中間的圓柱形上用黃色的銅片包著,銅片上面刻著法槌所屬的法院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