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規範使用法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規範使用法槌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06月18日發布,自2002年06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6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6月1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從今年6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已經使用法槌。為規範法槌的使用,特通知如下:
一、法槌是法官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進行而使用的一種審判工具,是法官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權力的象徵。每一位法官在敲響法槌時,都應當深刻認識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認真實踐“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堅決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全體法官認真學習《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加強對法官規範使用法槌的訓練工作,使每一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都能正確使用法槌。必須嚴格執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準確掌握在何種情形下法官應當、可以使用法槌,正確執行使用法槌的程式。要充分體現法槌使用的嚴肅性,避免因使用不當而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妥善保管好法槌。法槌要有專人保管,確保不丟失或其不受損壞;嚴禁不相關的人員敲擊法槌;對於故意損毀法槌的行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要結合審判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向公眾大力宣傳法槌使用的規定和意義,使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能清楚地了解法槌的作用,自覺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
以上通知,請即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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