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學(邏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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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個人的學術觀點大量存在,有時候,我們甚至可以看見很怪異和很冷僻的研究。這種研究的困難正在於,法學家不願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僅僅知道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有什麼興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邏輯學
  • 性質:邏輯學
  • 屬性:法律
  • 世紀:20世紀
歷史發展,實用研究,

歷史發展

法律邏輯,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認為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邏輯為主要學術工具。第一個智者普羅塔哥拉,他不僅為一個城邦立法,他還親自教授學生以邏輯方法(按 羅素 的說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個流傳廣泛且至今難解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悖論,這是一個編造的故事,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記載,大意是說,他告他的學生不交學費,但是由於口頭契約有約定:“在學生第一次勝訴的時候才交納欠繳的學費”,結果師生產生了不同解釋。其他智者更多的貢獻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學生。稍後,蘇格拉底在價值分析方面,對現今的很多 法理學 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使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的案例教學法,一般我們不得不稱其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 柏拉圖 貢獻了 辯證法 ,其實也不過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而已,柏拉圖對 法學 的貢獻顯然是 希臘 最偉大的貢獻之一。 亞里士多德 完成了 邏輯學 的集大成,同時他也是法學上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比較成功地啟示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都成就於羅馬時代。這是它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
法律邏輯學在中國的興起,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國法律邏輯研究會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為中國邏輯學會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首任會長是法學家李光燦先生,首任名譽會長是著名法學家張友漁先生。

實用研究

現代法學,在兩個方面已經不可避免地,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一個是法律解釋的方面,人們在爭論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還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觀點研究,法律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一種形式化評價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樣的,但是價值初始極其不一樣,這種研究明確了形式和價值的區別。法律邏輯另外一個方向是,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人們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論證是何種性質的,證明的可能性怎么樣,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麼,證據方面有什麼是獨立於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的,以及這些變異何以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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