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邏輯學

法學與邏輯學,邏輯學舊稱“論理學”、“理則學”,是研究思維的形式、方法和規律的一門科學。它從亞里士多德奠基至今,歷經數千年之久而長盛不衰,現已發展成為一門既古老又新穎、既單一又多維的龐大科學體系。任何一門科學總要運用思維來探討未知,揭示事物內在的規律,法學也是如此。一方面,邏輯學的規則是法學思維和法律工作順利進行所必須遵守的前提。在立法工作中,法律規範要求有嚴格的邏輯性;在司法工作中,無論偵查、檢察、審判等過程都要運用邏輯知識對事實進行分析、判斷和推理,才能準確認定案件與正確適用法律。另一方面,法制建設中對邏輯學的廣泛套用,又為邏輯學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促進了邏輯學的發展。因此,法學與邏輯學的關係十分密切,甚至出現了法律邏輯學這樣的邊緣學科。但它們畢竟是兩門獨立的學科。法學研究的方法也不限於邏輯的方法。邏輯學需要有關學科其中包括法學為其提供豐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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