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自然終

法律效力的自然終止,法律規範未經其制定機關明令廢除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的撤銷而自動終止生效。有的法律制定時即規定了該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適用。如果期限屆滿,或者特定的條件已不存在,該項法律的效力便自然終止。如中國國務院頒布的《一九八五年發行國庫券條例》只在1985年內生效,1985年以後該條例的效力自然終止。有的法律,由於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而自然終止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此外,法律亦可以隨著同類新法律的頒布而自然終止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生效以後,以前相應的刑事法規便自然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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