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是有的法院反映,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不明確,經研究下發的批覆。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7月26日發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
批覆全文,內容解讀,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法院反映,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不明確。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此復。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的理解與適用
審判實踐中,對於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所作的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一直沒有明確,爭議也比較大。有的認為應當在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有的認為應當自宣告時發生法律效力。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7號)(以下簡稱《批覆》),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批覆》,筆者就其中的幾個問題談談認識。
一、問題的提出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抗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但是,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了分歧意見。我們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討論以後,認為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在審判實踐中一直沒有明確,帶有一定的普遍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問題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討論中的不同意見
在討論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對此問題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應當自送達被告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應當及時送達被告人,延誤送達若在平時可能看不出漏洞,但在新舊刑法交替時期就會出現問題。應為新舊刑法對一些犯罪行為的定性量刑有很大變化,如修訂後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一般盜竊犯不再適用死刑等,因此,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只有在送達被告人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應當自宣告或者送達被告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理由是:審判實踐中通常有這種情況,即有些人民法院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只去送達但沒有宣告,如由於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距較遠,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和裁定通常委託下級法院代為送達。第三種意見認為,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批覆》採用的是第三種意見。
三、《批覆》的主要理由
《批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批覆》的規定是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審判實踐的要求的。主要理由是:(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這說明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堅持審判公開的原則,不僅堅持程式公開,也要堅持裁判公開,即要將法官對案件的結論性評價或對某些實體和程式問題的處理向社會公眾公開宣示,無論是公開開庭審判的案件還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都應當公開宣告。因此,審判實踐中不允許判決、裁定不經宣告就生效的情形,即任何判決和裁定都應當宣告。(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從這一條的規定看,在第二審程式中堅持審判公開、裁判公開的原則是不能變的,對於作出終審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來說,由於地域原因委託下級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終審判決和裁定的,應當要求下級法院代為宣告後立即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3)之所以要規定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還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送達的期限。刑事訴訟中送達的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五種形式。由於送達的方式不同,如何確定送達之日,仍會發生歧義,從而導致不能確定判決和裁定的生效之日。因此,應當將終審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規定為宣告之日,而不是送達之日。(4)能夠更好地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加以明確,規定為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因延誤送達或者其他原因影響判決的生效執行,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終審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是符合立法原意,同時也是符合審判實踐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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