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一般免除

法定一般免除,“法定特別免除”的對稱。是指刑法總則規定的對一切犯罪共同適用的免除處罰。法定免除處罰的一種。以適用範圍為標準劃分的法定免除處罰的一種類型。中國刑法總則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免除處罰:(1)在外國已經受到過刑罰處罰的,(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4)預備犯,(5)共同犯罪中的從犯,(6)犯罪後自首並罪行較輕的或者自首較重的犯罪而又有立功表現的,(7)防衛過當的,(8)避險過當的,(9)中止犯,(10)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除處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適用免除處罰的情節,除應當明確各種總則性和分則性免除處罰情節的具體內容外,必須把握三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2)行為人所構成的犯罪情節輕微;(3)因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符合這三項條件者,才能對其免除處罰,否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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