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是2015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戴維·奧布萊恩。重點闡述了法官的諫言範圍及方式方法。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 原版名稱何帆/姜強/劉媛/黃琳娜/林娜
  • ISBN:9787301251027
  • 定價:59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4-20
書籍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書籍信息

作者:[美]戴維·奧布萊恩(David M. O’Brien)編/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班傑明·N.卡多佐/威廉·H.倫奎斯特/理察·A.波斯納 
副標題:美國著名法官講演錄

內容簡介

2位首席大法官、16位最高法院大法官、12位下級法院法官,以講演的方式,分享自己對法治的觀察、對公正的理解。他們的名字,您一定耳熟能詳:霍姆斯、卡多佐、布倫南、鮑威爾、倫奎斯特、斯卡利亞、金斯伯格、蘇特、布雷耶、波斯納……這些著名法官的作品,首次完整收錄到一本書中。透過 本書,讀者可以了解到美國法官對司法功能的認識,對自身角色的定位和對司法政治的洞察,知曉美國式“案多人少”的困境和信息化時代庭審逐漸消失的緣由,而更加重要的,則是對於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的思考。

作者簡介

關 於 編 者
戴維·奧布萊恩(David M. O Brien)
維吉尼亞大學教授。1982—1983年曾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訪問學者,同期在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辦公室任研究人員。主要著作有《風暴眼:美國政治中的最高法院》(Storm Center: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Politics),此書榮獲美國律師協會頒發的“銀法槌獎”。
關 於 譯 者
何 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法官。
姜 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劉 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黃琳娜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
林 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目錄

譯者導言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
第四版序言
導論 聽聽法官們怎么說
第一部分 司法審查與美國政治: 歷史與政治的視角
引言
第一篇 司法審查:馬歇爾、傑弗遜和馬伯里
沃倫·E.伯格,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69—1986年)
第二篇 聯邦政府體系中的最高法院
羅伯特·H.傑克遜,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41—1954年)
第三篇 司法能動主義的兩張面孔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部分 認識法院,了解法官
引言
第四篇 我們該如何選任法官
羅傑·J.邁納,聯邦第二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85—1997年),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81—1985年)
第五篇 “爭鬥”理論和“真相”理論
傑羅姆·弗蘭克,聯邦第二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41—1957年)
第六篇 初審法官眼中的對抗式審判
馬文·E.弗蘭克爾,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5—1978年)
第七篇 聯邦地區法院在忙什麼
D.布魯克·霍恩比,緬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1990年),緬因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90年至今)
第八篇 影響法官判決的早餐和其他神秘之事
亞歷克斯·科津斯基,聯邦第九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85年至今)
第九篇 為何要擴大聯邦法官員額
史蒂芬·萊茵哈特,聯邦第九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79年至今)
第十篇 聯邦最高法院不是神秘之地
小劉易斯·F.鮑威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2—1987年)
第十一篇 聯邦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為何不對外公開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聯席大法官(1972—1986年)
第十二篇 擇案而審與“四票法則”
約翰·保羅·斯蒂文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2010年)
第十三篇 言詞辯論為何至關重要
約翰·M.哈倫二世,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年)
第十四篇 異議意見:我們民主的屏障
威廉·O.道格拉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年)
第三部分 司法與憲法
引言
第十五篇 美國憲法評註
約瑟夫·斯托里,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812—1845年)
第十六篇 法律的道路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
第十七篇 作為“造法者”的法官
班傑明·N.卡多佐,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年)
第十八篇 活憲法之理念
威廉·H.倫奎斯特,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年)
第十九篇 相對主義憲法觀
威廉·韋恩·賈斯蒂斯,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68—1998年)
第二十篇 還原司法克制理論
J.克利福德·華萊士,聯邦第九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72—1996年),加利福尼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1970—1972年)
第二十一篇 憲法中的傳統和道德
羅伯特·H.博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81—1988年)
第二十二篇 法官不是法律解釋工具
理察·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二十三篇 我為什麼堅持按原意解釋憲法
安東寧·斯卡利亞,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至今)
第二十四篇 裁判是什麼
克拉倫斯·托馬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至今)
第二十五篇 憲法應當是活著的文本
瑟古德·馬歇爾,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7—1991年)
第二十六篇 我們今天該如何解讀憲法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二十七篇 憲法解釋之道
戴維·H.蘇特,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0—2009年)
第二十八篇 司法視野中的“羅伊訴韋德案”
露絲·巴德·金斯伯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至今)
第二十九篇 我們民主的憲法
史蒂芬·G.布雷耶,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4年至今)
第三十篇 憲法理論
理察·A.波斯納,聯邦第七巡迴抗訴法院法官(1981年至今)
第四部分 我們的二元憲法制度
引言
第三十一篇 “權利法案”何以偉大
雨果·L.布萊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年)
第三十二篇 作為自由守護者的州法院
小威廉·J.布倫南,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年)
第三十三篇 首要之事當居先:重新發現各州“權利法案”
漢斯·A.林德,俄勒岡州最高法院大法官(1977—1990年)
第三十四篇 誰在敗壞州憲法的聲名
傑弗瑞·S.薩頓,聯邦第六巡迴抗訴法院法官(2003年至今)
附錄一 美國憲法第三條
附錄二 《聯邦論》第78篇
附錄三 法官庭外著述目錄
附錄四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表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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