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科學性

法學的科學性,法學正確反映和揭示客觀規律的屬性。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是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與發展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其中總有一些符合客觀規律的成分。但不同階級的法學由於其階級的,歷史的局限性,其科學性的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講,剝削階級法學的科學性是很低的。剝削階級法學以歷史唯心主義和形上學為指導,在法的本質、發展規律等根本問題上不可能作出科學的結論,但對這些問題的某個方面或某些專門法律問題,也可能有某種符合實際的認識。總的講,剝削階級的法乍為已經過時的剝削制度作辯護,是違背客觀規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以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但這種科學性不是自發實現的,需要正確的理論指導,需要作艱苦的調查研究,有些情況,由於指導思想上的失誤和調查研究欠缺,也會發生不科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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