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務部直屬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務部直屬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3.03.31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務部直屬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部直屬公司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部直屬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和經濟、法律責任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部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條 部直屬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部直屬公司由法務部直接領導。對公司的管理,由分管計畫財務工作的副部長主管,計畫財務司負責具體管理和指導。
公司應予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次年二月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報部;涉及公司發展前途、重大經營決策等問題應出部專題報告。
第五條 部直屬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政治部考核,部黨組任命。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任免或聘任、解聘,由總經理提名,報經主管副部分同意後,由總經理任命,報政治部備案。
所有公司(中心)機構均不劃分級別,其管理人員一律不套用行政職級。
第六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公司報法務部審批的各項計畫、報告;
(二)負責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提名、任免或聘任、解聘;
(三)任免或聘任、解聘公司各室(部)負責人、各分支機構正副經理、正副廠長;
(四)提出公司的利潤分配、工資調整、福利方案以及有關職工、工資福利重大事宜;
(五)決定公司機構的設定及用工制度;
(六)依照有關規定獎懲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七條 設立部直屬全國性公司及中外合資公司;需經法務部審查同意,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批准。
部直屬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需經法務部批准,並報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備案。
計畫財務司統一負責管理公司申請、審批事項。
第八條 申請設立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部門和單位,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資金及資金來源證明;
(四)行業歸口部門審核意見;
(五)公司經營的業務涉及國家專營規定的,需有國家授權專營管理部門的意見;
申請成立企業集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報組建方案。公司獲批准設立後,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註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應於三十日內送部備案。
第九條 公司必須政企分開,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所辦公司,必須與黨政機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處以上的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職。任何個人不準以法務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條 部直屬公司的黨務、工會、共青團、人事保衛等檔案資料領報、人員出國涉外活動、法律法規等事宜,分別由部直屬黨委、政治部、辦公廳、外事司、法規司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管理和指導。
第十一條 部直屬公司的國有資產變更及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應報部審批。
第十二條 部直屬公司應依法納稅,並按當年營業收入3%以內向主管部門上繳管理費的規定,向法務部上繳管理費。
第十三條 部直屬公司為提高經濟效益,可採取利潤承包責任制或目標效益管理責任制的經營方式。
對經濟效益差;完不成利潤指標,不上繳管理費的公司,應追究公司總經理的責任,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對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好,完成和超額實現利潤,並按時上繳管理費的公司,應給總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部各直屬單位設立公司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1日發布的《法務部所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規定如與今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的,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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