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否認說

法人否認說,是指法人學說的一種。此說認為,任何社會組織只是各個個人的集合,從來沒有什麼法人之說。所謂法人,僅屬臆想而已。一切社會組織的事務都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事務,而執行這項事務的人,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代表,而非法人。對於法人組織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持該學說的學者又分為三種意見,即無主財產說、受益者主體說和管理者主體說。與擬制說相比,否認說有一定進步,它開始接觸法人的財產應該屬於誰這一本質問題。但是否認說者在尋找法人財產的主體時,始終沒有分清共有財產制度與法人財產制度的本質不同,因而在對這一問題的探索中,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以至最終否認法人的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否認說
  • 出處:《法學大辭典》
  • 所屬領域:法學
法人擬制說,是指法人學說的一種,盛昌於19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該學說認為,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必然要有意思能力,因此民事權利主體應以自然人為限,以自然人為準。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利主體,是因為用法律的力量把它擬制為自然人的結果。法人擬制說區別了法人與其成員的財產、區分了法人與其成員的獨立人格和各自的責任,對於法人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現代民商法中的法人獨立人格制、獨立財產制、有限責任制的最初的理論基礎就是該學說。但這種學說是以唯心論的研究方法來說明法人的本質的,是基於資產階級的人權理論的。實際上,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法人與自然人就是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同時存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法概念,都是由法律規定的,他們之間不存在誰擬制誰的問題。法人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中客觀存在的實體,它並不是法律憑空加以擬制的。19世紀以來,這種學說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逐漸被兩個極端相反的學說,即法人否認說和實體說所代替。但是,法人擬制說的理論,在民法學界始終還存在著很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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