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學說,是指法人能夠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理上的依據即法人本質的各種學說。18世紀以來,資產階級關於此學說主要有三種:“擬制說”、“否認說”、“實在說”。“擬制說”認為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必須有意思能力,故民事主體只能以自然人為限,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利主體,是因為法律的力量擬制的結果。這種學說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逐漸被代替。“否認說”認為任何社會組織只是個人的集合,從來沒有法人,社會組織的事務都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事務,執行事務的人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代表並非法人,於是自然人的人格代替了法人的人格。與“擬制說”相比,“否認說”已開始接觸法人的本質問題,但還沒有在法人財產方面分清共有財產制度與法人財產制度的不同。繼“擬制說”、“否認說”之後產生的“實在說”認為,法人並非是法律虛構的,也並非沒有團體意識,而是客觀存在的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學說
- 出處:《法學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