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術勢(法、術、勢)

法術勢

法、術、勢一般指本詞條

法家所推崇思想的集中概括。其一重‘術’,以在戰國中期相韓昭侯的‘鄭之賤臣’申不害為宗。所謂‘術’,即人主操縱臣下的陰謀,那些聲色不露而辨別忠奸,賞罰莫測而切中事實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時的商鞅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嚴刑厚賞來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無或缺賞,凡犯法違令的人無所逃罰。其三重“勢”,以和孟子同時的趙人慎到為宗。所謂勢即是威權。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權儘量擴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裡,使其變成恐嚇的對象,以便壓制臣下。這三派的注意點,韓非兼容並顧,故此說他集法家的大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術勢
  • 變法之法: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
  • 術為法用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
  • 講法兼“勢”:慎到(約395-前315)
基本解釋,變法之法,講法兼勢,術為法用,法術勢合,分別解釋,三者結合,理想,意義,

基本解釋

變法之法

– 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變法修刑,推動兩次巨大的變法,為秦國一統七國,打下了基礎,建立最完善“明賞罰”機制,軍功制度,開闢荒田,耕戰制度。可惜其死宛如吳起

講法兼勢

- 慎到(約395-前315)趙國人,強調治國以法為準繩。提出“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豐富強化了管仲的“勢”的概念,認為任何變法,及出仕處事之道,都要看準“勢”的變化,要讓形“勢”總是站在自己這邊。依靠控制“勢”而達到控制變法和強國的目的。

術為法用

- 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韓國變法家,強調變法時候術的重要性,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時,運用術。術是指控制觀察人際關係,及察言觀色,控制操作上下級關係的手法,手腕。

法術勢合

– 韓非(約公元前280一前233)結合商鞅的“法”,慎到之“勢”,申不害之“術”,三者相承相輔的關係下結合,提倡禮輔之。延續繼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惡論”,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韓”,也是因為“存韓”之心惹來殺生之禍。

分別解釋

韓非子(約前280年—前233年) 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諸子百家爭鳴中產生的最後一位思想家。在戰國末期的亂世中,韓非融會貫通並發展了老子、荀況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自身的的法家理論。韓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負是為統治者創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這就是其以"法"、"勢"、"術"為核心的法律理論。韓非的法律思想體系實際上是"以君為主、法術勢相輔相成"。因此,在韓非的著作中大多是帶有濃厚實用主義、功利色彩的權術闡釋,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本文擬就韓非的"法"、"勢"、"術"為核心的法律理論做一簡單的論述。
韓非的"法"是建立在類似於荀況的"性惡論"的基礎之上,減少了對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襲了荀況"以法制之"、"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張,強調統治者應取一種主動的姿態,用"法"、"勢"、"術"相結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統治者。韓非認為: "民之故計,皆就安利而辟危窮"(《韓非子·五蠹》);"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韓非子·難一篇》)。人天性自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全以功利為本,毫無情感成分可言。韓非認為,人生而好利惡害,這是人之本能,但,此種本能既非善亦非惡,只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而已,此事實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韓非並不主張化"性",只是主張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點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說:"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在"禮崩樂壞"、"諸侯爭霸"的局勢下,儒家經典所倡導的聖賢道德、孝悌友愛對社會失去規範力量,不足以對社會的運行發揮支撐穩固作用,因而對各個諸侯國沒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韓非進行的對人性的剖析直接從經驗出發對社會現實中實際存在的人性現象進行了客觀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論更容易得到注重經驗者的贊同。韓非論證了對各謀私利的人群施以權術法制的必要性並提出切實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論基礎。事實上,韓非的影響並未局限在法家學派之內,後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於"儒門顯學"的同時,大多會重視他的理論並從中汲取"為帝王師"的政治營養。"儒法並施"、"德法同治"、"陽儒陰法"等觀點和措施維護了一代又一代帝國的強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賢臣良相。
韓非在其法律理論中最強調法的地位,"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他竭力倡導將法律規範付諸實踐,掌握"刑"、"賞"二柄,用嚴刑重罰使國安而暴亂不起;厲行賞罰,獎勵耕戰。韓非認為建立法制是統治者最應注重的,主張"立法於君",強調立法權的集中,但他同時又指出應當"因天命、持大體"、"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在立法權的行使過程中,要遵循和順應宇宙萬物運行的根本規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儘量令所制訂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國家制訂、百姓遵守之規範即"法者,編著之圖籍,設立於宮府..."。韓非認為法是由國家來編訂,讓官府來具體設施,並讓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規範。韓非主張公開法律,認為"法者,...設之於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篇》)法令必須及時公布出來,"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從而讓法令能夠得以廣泛普及。韓非主張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法也者,常者也。"(韓非子:《忠孝篇》)法必須儘量保持穩定不變,能夠連續持久地反覆適用在相同相類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標準:法令應當"表易見"、"教易知"、"法易為"( 韓非子:《用人篇》),在制訂並公布的法令中,法令本身應當簡潔易懂、切實可行和便於遵守、便於適用。韓非強調法律的強制性 ,"信賞必罰"、"令出必行",在給予法以觀念上崇高尊嚴的同時,更注重將其置於以王權為代表的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之下,確保法令的預期效力得以發揮。韓非堅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對儒家"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法制觀,提出"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韓非子:《有度篇》)認為只有消除凌駕於法之上的特權,營建平等的環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數人的自覺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違法時心存"僥倖"、因受罰而"私怨"的可能性將減至最小。唯此,人們才有可能發自內心地同意並接受法的約束。韓非子也十分重視立法的預防作用和激勵機制。他在《外儲說·下》中說,"信賞以盡能,必罰以禁邪。"強調法令在施行過程中的預期效果與實際效果必須達到統一。韓非關於"法"的系統論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當時"禮崩樂壞"的社會環境下所潛伏的危機。為了消除這一危機,韓非子認為根本方法是制訂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個秩序井然的"法治社會"。
韓非強調"法"在統治中的作用,同時突出"勢"的重要性。他所認為的"勢",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權勢、權威即君主統治所依託的權力和威勢。他認為:"君持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治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 韓非子:八經篇》)即把"勢"看成統治者相對於被統治者所擁有的優勢或特權。韓非指出:"聖人德若堯舜,行若伯夷,而不載於勢,則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夠"制賢"、"王天下"的首要原因並不在於其能力高強、品德出眾,而是由於擁有"勢"而位尊權重,舍此,必將一事無成。"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蟲寅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政治統治依靠的只能是權勢,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韓非告誡統治者:必須牢牢掌握"勢",絕不可須臾鬆懈。若一旦"失勢","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災難和混亂由是而生。他認為明主必須"執柄以處勢","明主之所導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韓非子:二柄篇》)此處"刑"是殺戮處罰之權,"德"為慶賞之權。在仔細考察了諸多歷史教訓的基礎上,韓非深刻認識到統治過程中強制力或權威、權力的不可或缺。這種"在其位有其權"的重權意識一直延續至今。韓非提出要"法勢合一",統治者必須同時兼備兩種權威,即制訂法的權威與實施法的權威,才能達到"抱法處勢則治"的境界。
韓非用比喻說明權勢是君主存在並且進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張的前提,失去了這種權勢,法就是一紙空文,一切統治之術就無從談起了。擁有權勢,君王就能形成對臣下的威懾力,形成對百姓的統治力。韓非主張的整套法、術、勢思想的最後落腳點,就是為了鞏固和擴大君主的"勢"。韓非認為,"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即權勢只有一個名稱,但是卻有很多的表現形式。韓非把"勢"分為"自然之勢"和"所得而設之勢",即"人為之勢"。韓非認為,權勢從開始就是自然存在於特定的政治統治當中,這是權力的原始狀態。他認為還存在著人為之勢,即統治者努力擴大和加強權勢,相比之下,韓非更重視人為之勢,他的理論體系也是緊緊圍繞著如何創造人為之勢展開的,意在鼓動君王把全部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為真正最高的絕對權威。
韓非進一步提出"術" (即,君主統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內容包括任免、考核、賞罰各級官員的手段以及如何維護君主的權力,即所謂刑名之術、察奸之術等。韓非將其概括為:"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韓非子·定法》)。 "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難三》)。擁有了"勢"的統治者,還要將"法"與"術"很好地結合起來。"法"與"術"最大的區別是,"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法"是為達到某種目標而訂立的辦法、規章之類的強制性制度,應明文公布;"術"則是統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應當潛藏胸中,擇機使用,不輕易示人。可以看出,韓非主張"法"應是靜態的和公開的,"術"則是動態的和隱秘的。韓非認為高明的君王必須善於"操術以御下"。因為"君臣之利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韓非子:難三》)在這種利益衝突中,如果不懂得"操術",就極可能導致"臣下輕君而重於寵人",韓非認為,"仁暴者,皆亡國者也。"(《韓非子:八說》)至於如何具體地"操術",他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方案,只是綱領性地說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權,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韓非之所以強調"術",是希望使統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態從具體的統治事務中獨立出來,而不是身陷於瑣碎事務中不能自拔。 "術"是隨時可以運用到立法、行政、司法過程中的靈丹妙藥。雖然韓非強調功利實效,但另一面他也頗受老子"無為而治"的思想影響,因此並不主張統治者處處過問、事必親躬。他認為,"聖人、明主治吏不治民"(《 韓非子:外儲右下》),因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韓非子:難三》)。明主治國,應當有一種君臨天下的大德,此即靜因無道,無為而無不為。明主應當懂得自己應當無為,而百官群臣則應當懂得代他無不為,此即君無為而臣任勞。韓非尤其強調君主應保持"虛靜之心"的基本修養,切不可輕易在屬下面前表現出私人的好惡喜怒以及顯露自己的才能。在韓非子的深入論證下,這種具有典型東方神秘色彩的"術"的確表現出了耐人尋味的冷靜與智慧。

三者結合

總之,韓非認為,對於一個君主來說,只要能夠靈活運用法、勢、術,這三大要素,就可以勞心而不勞力,治人而不治於人,成為國家最高權力的擁有者和運用者,這樣的君主就是"明君"。

理想

韓非的理想是:擁有至高權力的統治者,創造完備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時掌握一整套駕馭臣民的操作技巧,從而能夠輕鬆地達到"智慮不用而國治"的效果。統治者高高在上,不受乾撓地行使統治權,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像鬼一樣,幽冥不測,像天一樣宰制一切,這是術的妙用;他還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控制著人們的生殺予奪,這是勢的作用,此三者缺一不可,皆帝王之具。

意義

韓非別具匠心地將"法"、"勢"、"術"進行了有機的結合,並始終堅持將這三者放到社會背景、人性特點和其他相關的習慣、制度中加以考察———這使得他的理論獲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在中國歷史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直到今天,仍有許多值得學習和借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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