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為保證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進一步做好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頒布日期:2005.05.08
  • 實施日期:2005.05.08
發布信息,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第三章 開工報告管理,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第五章 質量管理,第六章 章程驗收工作,第七章 附則,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建管[2005]169號

治淮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劃》中確定的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第五條 治淮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治淮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工作,應按批准的初步設計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費用由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概算投資簽訂投資包乾協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包乾使用。
項目法人應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和溝通。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組建完成。
第八條 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係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項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具體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設規劃》執行。
第九條 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水利部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淮委備案。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組建方案報淮委。
第十條 上報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二)項目法人組建的批准檔案;
(三)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五)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六)機構設定、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七)主要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大中型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兼職的,必須配備副職,專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專職副職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紮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35%,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於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參照執行;
(四)應嚴格控制項目法人管理人員的兼職人員數量,兼職人員的比例應不超過總人數的25%: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要有計畫的開展業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並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範、標準,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係,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
第十六條 對項目法人的監管,應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行為的監督。

第三章 開工報告管理

第十七條 治淮工程初步設計批准後,主體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申請開工。
第十八條 開工報告由項目法人提出並按程式逐級上報,經審批單位批准後,主體工程方能開工。
第十九條 重要樞紐工程的開工報告由水利部審批,其它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淮委審批或委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地方投資為主的治淮工程開工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審批。治淮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條 治淮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和質量監督單位已經確定:
(三)初步設計檔案已按規定批准,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畫,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環境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六)監理、施工單位已經招標確定。

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必須消除行政干預,打破地方保護,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它地區投標人進入本地區市場,通過競爭引進有實力、守信譽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標段的劃分應有利於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讓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符的單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
第二十六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條 淮委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對招標投標過程不規範、中標單位不符合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要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質量檢查監督。淮委負責對治淮骨幹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查,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的治淮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要求執行。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和特點,制定監督計畫,確定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治淮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採取巡迴監督方式。
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技術力量,提高素質,合理配備人員,加強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嚴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影響重要結構部位安全等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第六章 章程驗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SL239-1999)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治淮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第三十七條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主管部門有關檔案,批准的設計檔案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檔案,施工契約、監理簽發的施工圖紙和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見《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條 治淮19項骨幹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准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根據第三十九條確定。
第四十一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選定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能反映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制定檢測計畫,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
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在驗收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再次進行抽檢,檢測項目和數量由驗收委員會確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決算中列支。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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