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2013年8月26日,水利部以水建管〔2013〕353號印發《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開工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驗收、附則8章44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 時間:2013年8月26日
  • 檔案:〔2013〕353號
  • 任務: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管理
基本信息,規定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第三章 開工管理,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第五章 質量管理,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七章 工程驗收,第八章 附 則,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水建管〔2013〕353號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保證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我部制定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水利部
2013年8月26日

規定正文

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五條 治淮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控制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治淮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移民安置規劃,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工作協定。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組建與管理

第七條 項目法人一般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提出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組建完成。
第八條 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係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九條 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水利部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其組建方案報淮委備案。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淮委備案。
第十條 上報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二)項目法人組建的檔案;
(三)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五)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經歷;
(六)機構設定、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大中型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兼職的,應配備專職副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專職副職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紮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35%,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於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參照執行;
(四)應嚴格控制項目法人管理人員的兼職人員數量,兼職人員的比例應不超過總人數的25%;
(五)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並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有計畫地開展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係。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六條 淮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管。

第三章 開工管理

第十七條 治淮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
第十八條 工程開工後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淮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淮委組建項目法人以及水利部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還需向水利部提交備案。
第十九條 治淮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
(二)初步設計已經批准,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定,且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三)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已經確定,工程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畫,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四)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已經確定,施工、監理契約已經簽訂,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五)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已經確定並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六)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來源已落實,能夠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七)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條 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一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應打破地方保護,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投標人進入本地區市場,通過競爭引進有實力、守信譽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標段的劃分應有利於工程現場管理和公平競爭,嚴禁分標過細,肢解發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允許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單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
第二十五條 治淮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對招標投標過程不規範、中標單位不符合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對於依法應當公告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上公告。加大招標投標失信懲戒力度,將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以及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後確定。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能反映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制定檢測計畫,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治淮工程的質量監督。治淮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三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和特點,制定監督計畫,確定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對參與治淮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治淮工程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治淮工程宜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採取巡迴監督方式。
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技術力量,提高素質,合理配備人員,加強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嚴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影響重要結構部位安全等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六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安全監督。治淮工程安全監督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三十七條 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條 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治淮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具體分工見附表。
第四十一條 治淮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准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根據第四十條確定。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檢測項目和數量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審定,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水利部制定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分為七章44條。《規定》提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
《規定》明確,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係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定》要求,治淮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工程開工後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淮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定》強調,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應打破地方保護,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提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檢測所需費用在工程費用中列支。治淮工程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工程宜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工程可採取巡迴監督方式。
《規定》強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安全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規定》指出,治淮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准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
《規定》還對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具體分工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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