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聯防隊

治安聯防隊是中國大陸的一種民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是預防、制止、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量。

根據國家規定,治安聯防隊的一切活動均應置於基層組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指導之下。治安聯防隊本質上是民眾性自治組織,它的權力不是法律授權而得,而是委託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治安聯防隊人數按當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實際情況而配備。一般要求,縣級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大隊,鎮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中隊,村(居)委會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治安聯防分隊。據初步估算,目前中國治安員人數在100萬至200萬人之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治安聯防隊
  • 性質:民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
  • 地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量
  • 領導:基層組織
  • 指導:公安機關
  • 產生年代:20世紀60年代
  • 產生地點上海青島
產生歷史與背景,地位,影響,越權執法,以罰款為生,清退計畫,

產生歷史與背景

中國治安員隊伍誕生在20世紀60年代,地點是上海和青島。當時並沒有招聘制度,治安人員來自各個事業單位、廠礦等團體。單位派出自己的治安員到轄區派出所報到,大家進行區域分工負責。工資待遇全在原來單位。採取這種措施以後,就可能有更多的人來執行治安巡邏的任務。覆蓋的區域非常大,而且財政負擔還沒有增加。
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社會管理思路逐步由民眾路線向“專門工作”的轉型。當時基層組織難以在維護社會秩序中起作用,鄉鎮派出所在逐漸通過加強“專門工作”來應對治安工作中的問題。
1988年,國務院批准了公安部《關於繼續加強民眾性治安聯防工作的請示》,其中一段為聯防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治安問題是各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搞好社會治安要依靠社會的共同努力。街道居民、企業單位自己組織起來,集一點資,出一些人,用於維護本地或本單位治安,既服務於社會,自己也受益,這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不應否定,應繼續推行"。
1991年頒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號召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建立民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範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這一時期的治安聯防隊,主要由派出所負責組建,復員退伍軍人和當地社會閒散無業青年是這個時期聯防隊員的主要來源。
隨著社會發展和治安壓力的增大,各地公安機關為了解決警力不足問題,開始在社會上招聘臨時人員。
警力不足是長期困擾中國社會治安的重要問題。按照警力和人口比,中國是萬分之十一到十二,而國際平均數字是萬分之三十。這個缺口正是靠治安員隊伍來彌補的。城市內各派出所的聯防隊員出自於該派出所轄區內的各個單位,人力不足時則向社會招聘。公安部政治部隊伍管理處處長李遂芳曾表示, 全國的治安聯防組織大概有46.7萬多個,其中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大概有20萬個,全國公安機關自己招聘的治安員約有36萬人。
《大河報》2004年的數據指出,不包括交通協管員、治安巡防隊員在內,河南省公安機關聘用的治安員、聯防隊員大約有6萬人左右,相當於河南總警力的一半。也有專家統計,目前中國治安員人數在100萬至200萬人之間。

地位

治安聯防隊是一種民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是預防、制止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量。聯防隊的一切活動均置於基層組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指導之下,本質上是民眾性自治組織。
它的權力不是法律授權而得,而是委託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治安聯防隊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教育工作,工作內容是保護現場,或者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即使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能處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機關。

影響

治安聯防隊在維護地方治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自從其成立以來,有關聯防隊員隨意執法、濫用私刑和缺乏執法主體資格的爭議便持續不斷,甚至被認為地方政府濫用強制力的工具。

越權執法

聯防隊員成分複雜,沒有針對性的培訓,還存在與公安人員的利益關係。有相當一部分人沒有經過考試錄用,直接憑人情、關係進入這個隊伍,雖然身穿保全制服,但沒有法定職責,沒有執法權。但是在一些地方,有警察卻把執法權“轉讓”給治安聯防隊,聯防隊員除了巡街、查居住證外,還充當著城管、交警的職能,抓“黑車”、驅逐攤販、罰款等。很多聯防隊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不僅維護不了社會治安,反而滋生黑惡勢力,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以罰款為生

從經費渠道看,治安聯防隊沒有政府撥款,主要靠治安聯防費、罰沒款維持正常開支,這種機制客觀上刺激他們追逐收費和罰款的最大化,只有多罰款,才能養活自己。
根據廣東省出台的相關規定,民眾聯防組織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在很多地方的實際操作中,公安部門是收費主體,委託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代為徵收。隨著治安聯防隊的日益壯大,這種“以費養隊”的制度缺陷開始顯現,如有些治安隊亂收費、亂罰款、亂扣留、亂提成。

清退計畫

2004年9月3日,中國公安部向全國公安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聘用的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從即日起,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從社會上招聘治安員。
這些治安員包括聯防隊員和協警員等用於協助開展治安保衛工作的輔助人員,不含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和保障、並派駐到公安機關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的交通協管員。
按照公安部要求,對於現有的治安員,按照“只出不進,逐年減少,徹底取消”的原則,用3年時間,全部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後,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2]
據媒體報導,治安聯防隊並未在2008年後徹底清退,至今還在行使治安職責,屢有不良記錄。[1]
2011年11月,深圳發生聯防隊員強姦案件。11月10日,廣州市政法委表示,在今後兩至三年內,廣州將創新社會管理,把治安聯防隊員統編為輔警。[3]
2012年10月30日,媒體報導:廣州擬明年實施一項代號為“銀盾工程”的方案,在該工程中,廣州將組建3萬人規模輔警隊伍,取代治安聯防隊伍[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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