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是1996年5月13日發布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3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201
-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34號
- 發布日期:1996-05-13
- 生效日期:1996-05-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1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34號
【發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34號
【發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四號)
《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已經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5月31日
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
(1996年5月31日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5月31日
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
(1996年5月31日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鄉鎮治安聯防隊的規範化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以鄉鎮為單位建立的治安聯防隊是民眾性維護社會治安組織。
鄉鎮治安聯防隊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縣級公安部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管理使用和業務指導。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指使或調動治安聯防隊從事維護社會治安以外的工作。
鄉鎮治安聯防隊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縣級公安部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管理使用和業務指導。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指使或調動治安聯防隊從事維護社會治安以外的工作。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轄區人口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需要、經濟狀況,確定治安聯防隊的設定及治安聯防隊員的人數。不需要設定的,可以不設,需要設定的,最少3人,轄區人口多、區域面積大的最多不得超過10人。
第四條治安聯防隊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法制觀念強,熱愛治安聯防工作,有一定的的工作能力,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齡一般在20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法制觀念強,熱愛治安聯防工作,有一定的的工作能力,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齡一般在20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第五條治安聯防隊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推薦,當地公安派出所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級公安部門批准後聘用。
第六條治安聯防隊的職責是:在公安幹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巡邏執勤、堵卡、守候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治安聯防隊沒有偵查權、審訊權、處罰權,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權,不設隊部,隊長由公安幹警兼任。
治安聯防隊沒有偵查權、審訊權、處罰權,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權,不設隊部,隊長由公安幹警兼任。
第七條公安部門應定期對治安聯防隊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
第八條治安聯防隊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和考勤考績制度;
(二)交接班登記和檢查制度;
(三)政策、法律與業務知識學習制度;
(四)工作報告制度;
(五)獎懲制度。
(一)崗位責任和考勤考績制度;
(二)交接班登記和檢查制度;
(三)政策、法律與業務知識學習制度;
(四)工作報告制度;
(五)獎懲制度。
第九條治安聯防隊員在執勤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於職守,依法辦事;
(二)文明執勤,嚴禁打人、罵人和實施體罰;
(三)佩戴統一執勤標誌,不得著警服,不得使用警械。
(四)尊重民眾,保護民眾,維護民眾利益,接受民眾監督。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於職守,依法辦事;
(二)文明執勤,嚴禁打人、罵人和實施體罰;
(三)佩戴統一執勤標誌,不得著警服,不得使用警械。
(四)尊重民眾,保護民眾,維護民眾利益,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條治安聯防隊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從當地財政適當撥款及按照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籌集解決。
公安部門和治安聯防隊不得自行籌集治安聯防隊經費。
公安部門和治安聯防隊不得自行籌集治安聯防隊經費。
第十一條治安聯防隊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由鄉鎮財政統一管理,其開支範圍包括:
(一)治安聯防隊員的生活補貼;
(二)治安聯防隊員的人身保險費;
(三)培訓、執勤所需費用。
(一)治安聯防隊員的生活補貼;
(二)治安聯防隊員的人身保險費;
(三)培訓、執勤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治安聯防隊經費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治安聯防隊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畫和預決算報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治安聯防隊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畫和預決算報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治安聯防隊及其隊員,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對治安聯防隊員半年考核一次,一年總評一次,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級公安部門批准後解聘。
第十五條指使或調動治安聯防隊從事維護社會治安以外的工作,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挪用治安聯防隊經費,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城市治安聯防隊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