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受到不法侵害對侵害人能否按“妨礙公務”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受到不法侵害對侵害人能否按“妨礙公務”處理問題的復函》在1991.09.2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受到不法侵害對侵害人能否按“妨礙公務”處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9.22
  • 實施時間:1991.09.22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送來的公法〔1991〕128號《關於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受到不法侵害對侵害人能否按“妨礙公務”處理的函》已收閱。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對治安聯防工作目前尚無專門立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當中,都已明確:治安聯防組織屬於民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因此,我們認為,治安聯防隊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人身、財產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人構成哪種罪,就按哪種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宜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將“侵害正在執行任務的聯防隊員”作為一個量刑時的情節予以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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