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社區治安聯防人員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補助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2003年5月28日發布,2003年5月28日生效。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2003-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社區治安聯防人員管理辦法

根據《烏魯木齊市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補助辦法》(烏政辦[2000]185號),現就社區治安聯防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申請崗位補助費、社會保險等問題制定如下辦法。
一、社區治安聯防人員的勞動關係和管理
(一)對符合招用條件社區聯防人員,由各區(縣)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依法與其簽訂不少於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
(二)公益性就業組織負責對社區聯防人員的管理工作,包括按月發放工資、代繳社會保險費,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社區聯防隊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等。
(三)公益性就業組織統一將社區聯防員派遣到所在社區的治安司法警務室,由社區治安司法警務室具體負責聯防隊員的崗位培訓、工作任務、紀律、考勤等管理工作。
(四)公益性就業組織每年要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情況進行清查,符合崗位補貼條件的,其崗位補貼按規定繼續從再就業經費中支付,不符合崗位補貼條件的要及時清理。
二、社區治安聯防人員崗位補貼標準、申領程式
(一)社區治安聯防人員月崗位補貼標準按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與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之和計算。崗位補貼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市再就業經費補貼350元,區(縣)財政補貼50元。
(二)社區聯防人員崗位補貼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業組織將審批表報街道勞動保障所簽署意見,並送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由市職工再就業管理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將崗位補貼按月撥至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月將崗位補貼撥至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
(四)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每月15日前,將再就業管理辦公室撥付的350元崗位補貼和區(縣)財政撥付的50元差額補貼,一併撥至公益性勞動就業組織,公益性勞動就業組織應在收到崗位補貼後以貨幣形式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手中,並由從業人員本人在工資發放表上籤字。
三、社區治安聯防隊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申領程式
(一)補貼標準:
1、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應依法為聘用的治安聯防員辦理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社區治安聯防員的社會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由區(縣)財政補貼(2003年每人每月230元)。社會保險費基數按自治區公布的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2003年為583元),費率按企業繳費費率確定,社會保險補貼原則與勞動契約執行期限一致,但不超過三年。
3、治安聯防人員中的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根據《關於烏魯木齊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公益性就業組織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報市財政部門核定後給予補貼。
4、治安聯防員社會保險費、崗位補貼自其簽訂勞動契約後,正式上班之日起執行(2002年10月至本辦法下發之日期間被正式招用的社區治安聯防員,崗位補貼由各區(縣)財政從上崗之日起給予補發,區(縣)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區(縣)財政從2003年1月起補繳,治安聯防人員中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市財政從2003年1月起給予補貼)。
(二)補貼程式:
1、區(縣)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崗位補貼程式。各區(縣)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持相關證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區聯防人員的社會保險、崗位補貼,經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給予補貼。
2、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持有關證明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4050”聯防隊員的社會保險補貼,經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核定,由市職工再就業管理辦公室從再就業經費中給予補貼。
3、各區(縣)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每月匯總填寫《招用國有企業4050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經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由市職工再就業管理辦公室將第一個月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先期撥付至公益性就業組織,公益性組織連同區(縣)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一併繳入為“4050”人員建立的社會保險賬戶。繳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公益性就業勞動組織出具繳費證明,作為下月申報社會保險補貼的依據。
20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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