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實現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執行省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實施監督檢查;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縣(區)交通、水利(水務)、林業、農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已依法設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可以依法委託其具體實施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等事項。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六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招標、投標、質量、安全、造價控制等方面誠信情況定期在行政監督平台及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信用記錄。
  建設單位可以對承接其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企業和人員進行履約情況評價。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進場交易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進行記錄並報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中心應對進場交易的代理機構、交易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評價。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按照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調整招標檔案備案方式,由審查性備案調整為告知性備案。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督執法。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提供場所、信息、諮詢和見證服務,建立計算機交易網路信息系統,保存場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文字、音像、電子資料備查,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
  第九條 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我省實施方案,充分利用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加強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建設。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部環節逐步實行網上辦理,推行實時線上監督和逐步探索遠程電子評標。招投標過程中嚴格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管理規定,對招標檔案、評標過程、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等環節公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及五個縣分中心使用統一的工程招投標電子交易系統,實現全市工程交易信息統一發布,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主體誠信庫統一管理,CA與電子印章及接口標準規範統一建設,各縣分中心的工程交易項目,依託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實現統一聯動管理。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十條 招標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採用資格預審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採用資格後審。
  貨物、服務招標的資格審查方式由招標人確定。工程總承包招標的資格審查方式按前款執行。
  第十一條 採用資格預審的施工招標項目,可以採用合格制或者擇優制。每個標段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多於12個的,可以採用評分排名的方法擇優不少於12個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於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資格、專職安全人員培訓考核資格、工程業績五方面。招標人對投標人設定工程業績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對於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備完成過質量合格的類似工程業績,並可以對工程業績設定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定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對於招標項目所需企業資質級別已是最低資質等級的,不得設定業績要求。
  上述指標僅限於工程規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有關造價、面積、長度等規模性量化指標要求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本身所對應的指標的2/3。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提出超出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5名專家對資格條件設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並通過。
  第十五條 採用資格後審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採用先報名、集中組織答疑、集中組織現場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標檔案前收集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載明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具體情形、原因。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對資格審查結果及資格審查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資格審查結果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否則視為無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並對其合理合法性負責。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投標人的疑問,並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參照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招標人提出與示範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並告知行政監督部門;無相適應示範文本的項目,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自行編制。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同時發布。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接受招標人、投標人對示範文本的諮詢。
  招標人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後3日內,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送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範圍、同時設定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定資質要求的;
  (二)在資格審查合格條件中要求總承包投標人確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資格條件要求2個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
  (四)除主體結構相連無法分割施工的項目外,將不同總承包資質類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捆綁招標並在合格條件中設定兩個施工總承包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將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檔案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檔案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否決性條款,並依法發給所有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否決性條款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於判斷,不得含有“實質性不回響招標檔案要求”“投標檔案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二十條 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及備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最高投標限價有異議的,按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情形向招標人依法提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價格是否低於成本價時參考。招標人應當將成本警示價與最高投標限價一併報送行政監督部門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將應當由1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標。
  依法發包專業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資質類別劃分分別進行招標,並按實際情況劃分標段。確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標人可以將需交叉施工的3個以下資質類別的工程納入1個標段招標,但應當保證有12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滿足資格條件,否則視為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屬於投標人自行採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於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於”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規定選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綠色環保的材料、設備和器具。鼓勵使用循環經濟產品。
  第二十四條 具有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標人,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招標。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已取得相關檔案,並落實了項目資金,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可以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已批覆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對應項目的金額。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法確定。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已取得的審批檔案,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和造價的,可以先行開展招標工作;待取得相關批准檔案後開標。根據審批檔案需修改招標檔案的,開標時間應當依法順延。若最終審批檔案涉及改變投標人合格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答覆資格審查及評標異議時,應當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是否符合資格審查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規定做出明確答覆。招標人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調查時,應當對投訴或者調查提出的問題一一對應作出明確答覆。
  第四章 評標方法
  第二十七條 貨物招標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或者其他服務招標可以採用合理低價法、信用優先隨機入圍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經市行政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評標方法。採用綜合評估法的,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監理方案或者服務方案的優劣,投標報價等。
  第二十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以採用合理低價法、信用優先隨機入圍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經市行政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評標方法。採用綜合評估法的,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技術創新、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技術方案的優劣,投標報價等;技術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施工方案、綠色施工、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勞務隊伍等;價格權重不少於60%。招標人可以將項目負責人答辯作為評審內容。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突出方案比選,可以採用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綜合評估法等評標辦法,可以通過異地評標、引入外地高水平專家等方式提高評標質量。設計方案標書應當採用暗標形式。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相關內容。
  勘察、施工圖設計單獨招標的,可以採用合理低價法、信用優先隨機入圍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等方法。採用綜合評估法的,評審內容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及信譽,團隊勘察或者設計能力,對項目的解讀和設計構思,服務方案優劣,投標報價等。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內容應當包括設計標部分和施工標部分等。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能力、技術經濟合理性指標,投標人業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及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勞務隊伍等。方案設計階段開始招標的,設計標部分的評標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並帶有融資性質的項目可以採用兩階段招標及綜合評估法,也可以與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同標段招標。
  第三十三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項目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招標項目的具體評標因素、技術標評分細則、比例構成和示範文本。
  第三十四條 採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流程和評標方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並進行電子存檔。
  第五章 投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報信用信息,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投標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避免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投標人未及時更新維護,導致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後果由其自行負責。
  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質、業績、企業信譽、主要人員資歷等信息來源於行政監督部門信用平台的,評審信息以投標人在該平台上申報並公示的相關信息為準,但投標人申報虛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評標專家庫統一使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否決投標的具體情形、原因。
  第三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需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情形且在評標過程中未被發現的,視為對中標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開展招標活動。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信用和標後管理
  第四十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建立的企業誠信庫應當與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台實施對接,建立統一的企業誠信庫檔案。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招標、質量、安全、造價監督機構、招標人和其他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標,建立各自的管理評價或者履約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變更的管理水平、履約能力、投標籤約過程中誠信狀況、市場占有率、納稅、承接工程獲獎、不良行為記錄、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套用、委派的項目負責人的履約能力等情況,通過綜合評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在行政監督平台及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
  第四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下列不良行為或者不規範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程式形成不良行為或者不規範行為記錄,記入信用檔案,並在行政監督平台及公共服務平台進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導致發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正當競爭、侵害交易各方權益等擾亂建築市場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未按契約履約、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等引發群體事件的行為;
  (五)其他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有不良行為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監督檢查期間發現企業登記信息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將不提供該企業的投標信息直至整改結束。
  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記錄是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投標人資格審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推薦和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訂立契約。工程建設項目契約雙方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承包範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其支付方式、變更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擔契約管理責任的施工單位與其他施工單位的權利義務、驗收與結算以及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契約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契約為依據。
  招標人有證據證明中標人不履行契約或者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備。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檢測單位有證據證明招標人不履行契約或者拖欠工程款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備。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在契約中約定招標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及中標人履約擔保,擔保金額不超過中標價的10%。
  鼓勵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防範和降低工程風險。
  第四十五條 對於招標失敗後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不接受本項目招標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再參與本項目投標或者承接項目。
  第四十六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和責任,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式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最佳化開評標監督方式,由現場監督方式調整為通過信息化平台實行電子化監督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各級行政主管、監察部門可逐步運用大數據手段,登錄電子監督支撐系統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實現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自動預警。
  第四十九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相關規定編制。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監管,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考核限價編制企業和限價編制專業人員的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及材料供應商應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供造價信息。
  第五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式、規則的;
  (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活動有效投訴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本辦法所稱“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本辦法所稱“特殊性工程”,是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特殊性工程劃分標準目錄〉的通知》(粵發改稽查〔2014〕181號)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辦法所稱“類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當採用的資質類別與招標項目應當採用的資質類別相同的工程。對於市政公用工程招標項目所設“類似工程”可以根據招標項目類型細化至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樑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運輸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辦法所稱“否決性條款”,是指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拒絕受理或者作無效標以及不合格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檔案效力的條款。
  本辦法所稱“成本警示價”,是指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造價諮詢機構根據相關造價規定、造價信息及管理經驗測算得出的招標項目的預計成本。若投標報價低於此價格,則投標人低於成本競價的可能性將增大。
  本辦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中公示期間的最後1天應當為工作日,否則應當將公示期的最後1天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市以往發布的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交通、水利(水務)、林業、農業、園林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印發的通知

河府〔20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解讀

一、制定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當前我市招標投標工作遇到許多新矛盾、新問題,現行的《河源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河府〔2005〕136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的通知》(河規建〔2006〕312號)2個檔案已不適應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關於2016年廣東省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點的通知》(粵辦函〔2016〕10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關於2016年廣東省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點的通知》(粵辦函〔2016〕105號)。
(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投資〔2016〕452號)。
(六)《河源市2017年“三個十”改革工作方案》(河委辦〔2017〕14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共分為三部分(8章53條)。
(一)總則(共1章9條)。明確了制定《河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目的、依據、原則及適用範圍。
1.提高招投標最低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招標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2. 啟用工程交易類招投標電子交易系統。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我省實施方案,充分利用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加強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建設。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部環節實行網上辦理,推行實時線上監督和逐步探索遠程電子評標。各縣分中心的工程交易項目,依託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實現統一聯動管理。
(二)我市深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流程管理的主要內容(共6章41條)。
1.使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全省一庫。根據《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通知》(發改法規(2010)1538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統一使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將河源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作為備選庫。對所有審定入庫專家逐一建立檔案、頒發證書和實行統一編號管理。並建立常態化徵集評標專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專家隨時吸收入庫,繼續擴大專家數量和專業覆蓋面,更好地滿足我市及周邊市招投標項目專家評標需求。“河源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在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中設立,全面承接我市縣各類項目專家抽取工作,嚴格執行《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相關流程和規範管理。
2.加強對進場交易的代理機構、交易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評價。
3.依託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台建立市企業誠信庫。電子交易系統對企業資質情況自動進行登記備案,實行入庫信息企業按要求錄入、實時外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其完整性和真實性由錄入企業負責。各地的中標信息作為企業的業績添加到系統中。 建立統一的誠信管理檔案。電子化系統對各類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誠信記錄和審核備案,並在工程交易活動中廣泛套用信用記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
(三)附則(共1章3條)。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徵求並部分採納了18個相關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法制局審查(河法函〔2017〕333號),並經七屆2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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