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源城區行政轄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堅持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交由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市城管局是市區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區建築垃圾處置工作;
(二)制定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築垃圾準運證;
(四)管理建築垃圾消納場,協調組織跨區建築垃圾處置;
(五)建立、公布建築垃圾處置信息指引;
(六)查處違法堆放、中轉、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源城區政府應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建築垃圾的處置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協助城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區建築垃圾處置工作;會同城管、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市區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布點規劃;負責加強建設工地內建築垃圾堆放管理,監督建築工地按規定採取建築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二)公安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行駛監管,負責對無牌、套牌、塗抹車牌、拼裝建築垃圾運輸車,不按要求進行封閉及沿途揚撒、遺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非法營運、超限的車輛進行查處;
(四)源城區政府及下轄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個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符合以下條件的,市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契約);
(二)委託的運輸單位或個人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
(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符合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統一標準,達到密閉要求,確保清運途中無拋撒、揚塵。
第九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建築垃圾排放量;
(二)運輸單位、運輸的時間和路線;
(三)建築垃圾中轉、消納場地點或者綜合利用企業名稱;
(四)工地名稱、地址、工地負責人、聯繫電話;
(五)車牌號、車主姓名。
第十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和一次使用制度。《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轉借、偽造、複製、塗改、買賣。運輸過程中應放置於駕駛室擋風玻璃上,隨時接受檢查。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不準超過車箱冒尖),覆蓋嚴密,不撒漏、揚塵;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裝載和消納現場時清掃車身,沖洗車輪,不準帶泥上路。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準運證》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施工單位及其委託的運輸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建築垃圾準運證》核准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實行圍蔽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採取圍擋措施,在12小時內委託他人或者自行運輸。運輸應當採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防止途中灑落,運到市城管部門公布的建築垃圾消納場處置。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街路暢通的情況下,在轄區內指定建築垃圾的臨時堆放地點,並督促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清理。
臨街(路)單位、門店裝修垃圾確需占用城市道路進行臨時堆放的,由市城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施工時應採取圍擋措施並在12小時內清理。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統一規劃,由市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政府可採取項目和土地捆綁招標的方式選取有實力的企業參與建築垃圾處置、消納場所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六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取得由市城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運營。符合以下條件的,市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
(一)具有土地權屬相關材料;
(二)經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核定的用地範圍紅線、消納場所許可容量、土地用途的規劃審核意見;
(三)具備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五)提供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等情況材料。
《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準出租、出借、倒賣、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入場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設定連續、暢通的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據其容量消納垃圾,不得超負荷消納;
(五)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實行圍蔽作業;
(七)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
(八)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十八條 單位因建設或恢復生態需要對外接受建築垃圾的,向市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九條 積極扶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企業利用余泥、棄土、廢料等建築垃圾生產建築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依法享受有關稅收、信貸、供電價格等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處置收費標準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責令整改,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的;
(二)未按規定設定洗車槽並對駛離工地的車輛沖洗乾淨的;
(三)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前兩項行為未立即發出監理通知予以制止並及時向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交通法規進行處理:
(一)超速行駛的;
(二)運輸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三)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和塗抹車牌的;
(四)其他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整改,並依照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一)不具備營運資質從事營運的;
(二)單位內部管理混亂,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三)其他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市城管部門應當給予適當形式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市城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城管部門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此前市人民政府及市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