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河源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 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深入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發揮人才效能,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基本原則】 人才發展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擴大人才開放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人才發展目標責任制,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並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
產業、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鄉村振興等專項規劃和各類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條【領導機構】 市、縣(區)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的巨觀指導、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發揮牽頭抓總作用,並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強化人才服務保障,做好有關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促進人才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激勵人才自主創新。
第八條【政策評估】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才政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才工作領導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
人才政策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九條【考核評價】 市、縣(區)人才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推動人才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條【群團參與】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或者團隊,以及在人才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才培養開發
第十二條【基本要求】 人才培養與開發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提升綜合素質、技術技能水平和創新創業能力為核心,突出市場導向,注重戰略性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特色產業領域的人才培養開發,立足崗位成才,推進終身教育。
第十三條【產業人才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電子信息、水飲料及食品、先進材料、機械與模具、生態旅遊、現代高效農業等特色產業人才需求調研和預測,制定特色產業人才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產業創新人才聯盟】 鼓勵、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企業等平台載體,建立產業創新人才聯盟,在人才培育、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形成合力。
第十五條【鄉村振興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振興人才培養體系,結合本地區生豬、油茶、茶葉、果蔬、水稻等特色產業,培養開發農民企業家、農村基層管理人才、種養能手、網路直播行銷人才等農村實用人才和服務鄉村振興的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體系,引導農業農村人才參與職稱評價工作。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與市、縣(區)共建培訓基地,與農業企業共建研究院,開展各類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原創性、顛覆性科技創新和面向需求的套用研發,培養科技創新人才。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申請設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創新創業平台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在前款規定的創新創業平台工作的博士(後)科研人員,出站後繼續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搭建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交流學習合作平台。
第十八條【卓越工程師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卓越工程師培養機制,鼓勵支持企業建立工程師協同創新中心、卓越工程師工作室(實驗室)。
鼓勵支持企業組建以卓越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創新團隊承接國家和省、市科技創新和技術攻關項目。
第十九條【技能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技能人才培養機制,定期組織技術技能類競賽,將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加強校企合作,深化產教融合。
鼓勵支持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技術技能類競賽、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條【教師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教師人才培養機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支持中國小省級教研基地、名校長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師工作室建設,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教師進行思想政治、業務等培訓,提高基礎教育水平。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建立高層次醫療衛生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名中醫工作室,加強重點學科帶頭人和中醫藥人才培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市內結對幫扶、組團式幫扶,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支持其參加培訓和進修。
鼓勵用人單位組織醫療骨幹到國內外知名醫院(名科室)進修。
第二十二條【客家文化保護傳承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文化保護傳承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開設客家文化技藝傳承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開發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戲、和平墩頭藍紡織技藝、龍川雜技、忠信花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客家圍屋、文廟書院、廊橋古道等傳統建築保護人。
鼓勵列入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傳習機構與學校開展客家文化保護傳承合作。
第二十三條【其他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社會工作、法治、智慧財產權、金融、應急管理、涉外等領域的人才培養開發。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四條【基本要求】 人才引進應當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人才流動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破除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推動人才跨領域、跨部門、跨區域一體化配置,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
第二十五條【急需緊缺人才目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或者更新急需緊缺人才目錄。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用人單位精準引進各類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六條【人才編制工作】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創新管理方式,做好人才編制規劃。
第二十七條【人才集聚平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子信息、水飲料及食品、先進材料、機械與模具、生態旅遊、現代高效農業等特色產業園區建立人才集聚平台。
第二十八條【頂尖人才引進】 市、縣(區)人民政府引進國內外頂尖人才或者團隊的,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高層次人才引進】 市、縣(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製造業、科技創新、教育、醫療衛生和鄉村振興等重點領域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機制。
對前款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招聘引才】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接用人單位人才需求,在人才密集地區建立招才工作站,組織開展校園招聘、人才交流對接會等招才引智活動,精準引進各類人才。
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引進、舉薦,積極培育和引進人才服務機構,拓寬人才引進渠道。
第三十一條【柔性引才】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通過項目合作、技術引進、聯合研發、顧問指導、兼職返聘等方式柔性引進人才。
按照前款規定引進的人才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二條【科技人才流動】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離崗或者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離崗在本市創業、兼職從業可以享受本市相關創業政策、成果轉化政策、人才支持政策,創業期間的科研業績貢獻可以作為在原單位參評職稱依據。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三十三條【鄉村振興人才流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靈活多樣的鄉村振興人才引進和回流機制,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職稱評審、人才招錄等扶持政策,引導產業、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向鄉村流動,並在子女入學、父母養老、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大灣區人才交流互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區位優勢,積極承接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促進各類人才交流互通。
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在本市設立研發機構的,可以享受本市各項支持創新的政策。
具有港澳職業資格的金融、規劃、設計、建築、會計、教育、醫療等專業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本市應聘執業,支持港澳高等學校畢業生和青年人才在本市就業創業。
第三十五條【其他人才交流互通】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加強與國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項目合作,引進符合產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團隊、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
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吸引境外人才到本市創新創業。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六條【基本要求】 人才評價應當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
人才激勵應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以人才評價為基礎,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三十七條【人才評價最佳化】 人才評價應當根據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實行分類評價,並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具體評價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人才評價應當科學設定評價考核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職稱評審最佳化】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院、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幹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評價貫通。
第三十九條【科研經費管理】 市科學技術、財政等主管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應當完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將直接費用部分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科研人員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管理。
第四十條【創新成果轉化】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研發團隊與所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協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可以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單位內部激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技術、技能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產權激勵制度。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方式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基本要求】 人才服務與保障應當實行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營造尊重人才、求賢若渴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生活環境,為人才專心鑽研業務創造良好條件,在全社會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於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三條【服務保障信息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人才綜合服務平台,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務。
第四十四條【聯繫服務制度】 市、縣(區)人才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聯繫服務高層次人才制度,推動開展聯繫服務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跟蹤服務制度,提高人才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人才卡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人才優惠政策,實行人才卡制度,持卡者可以在金融、文化旅遊、出入境、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和便捷服務。
第四十六條【人才住房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安居制度,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鼓勵人才聚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建設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條【金融服務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
第四十八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應對和維權援助等機制,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四十九條【人才資源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培育人力資源服務品牌,支持引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務項目,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第五十條【人才訴求表達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訴求表達機制,對人才提出的合理需求事項建立按責轉辦、限時辦結、逐一反饋、回訪督導辦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失信懲戒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失信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申報人才項目。
第五十三條【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財政性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可以終止該項目,免予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五十四條【騙取資金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資金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