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t Spring&SPA Association(簡稱GDHSA)。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內的溫泉企業、大學相關院系及相關行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省溫泉行業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內部管理,信用承諾,黨建工作,修改程式,終止程式,附則,組織體系,會長單位,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單位,監事會,星級評定,實施方案,工作規程,溫泉星評,工作守則,五不準,十不準,國家級,評定檢查,檢查制度,融媒,調研報告,溫泉泉質,研究院,換屆選舉,

章程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Hot Spring&SPA Association,縮寫是(GDHSA)。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會是由廣東省內的溫泉企業、大學相關院系及相關行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於發展溫泉業、旅遊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探索廣東省溫泉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包括溫泉旅遊、水療、香熏、養生等,積極開展廣東溫泉行業的宣傳推廣、市場開發、人才培訓、經驗交流工作,逐步建立廣東溫泉行業標準,竭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廣東溫泉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省從事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載入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八)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八)對本會變更、合併、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
由副會長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最高五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註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三)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如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等;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採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八條 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列席。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
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並最多只能延期1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秘書長以下職務和名譽職務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內地居民,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四)正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會員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內部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民主選舉制度》、《會員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收取的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重複收取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批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批准。

信用承諾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五十九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黨建工作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
薦業務能力強、民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常設機構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採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六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應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三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修改程式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並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民眾等工作。

終止程式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附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組織體系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名錄
(排名不分先後)

會長單位

(1名)
陳世利 港中旅(珠海)海泉灣度假區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副會長

副會長單位(16名)
文 飛 清遠聚龍灣天然溫泉度假村總經理
成 霏 從化碧水灣溫泉度假村總經理
黃潔明 廣東古兜旅遊集團董事長助理
梁瑞廉 恩平錦江溫泉度假村董事長
高學恆 恩平佳源帝都溫泉度假村總經理
顧志祥 廣東翔順金水台溫泉小鎮總經理
吳筱燕 湛江海濱賓館黨委書記、董事長
李星凱 惠州龍門縣地派溫泉度假村總經理
何志軍 茂名市電白區御水溫泉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楊 進 廣州綠沁旅遊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松木 廣州沐方溫泉設計建造有限公司總經理
朱桂芳 清遠德盈新銀盞溫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
葉振波 惠州市南崑山雲頂溫泉渡假村 董事長
呂鍵威 惠州南崑山居溫泉度假村執行董事
盛小超 東莞市塘廈三正半山酒店有限公司總經理
霍 鋮 廣州市三英溫泉度假酒店總經理

秘書長

秘書長(1名)
張海旺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秘書長

理事單位

理事單位(20名)(按行政區域排列,排名不分先後)
王 峰 廣州海森渡假溫泉建造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梁廣華 廣州潮流水上樂園設備有限公司院長
彭志遠 廣州脈琪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勇剛 廣州市華源酒店有限公司( 白水寨嘉華溫泉 )總經理
劉振良 博羅縣怡情谷溫泉酒店總監
陳建軍 惠州市平海海濱溫泉旅遊度假區總經理
程 波 惠州市金海灣嘉華度假酒店總經理
姚肇峯 惠州南崑山溫德姆溫泉酒店董事總經理
邱漢文 惠州市雙月灣泰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凌 照 惠州南崑山慕思嘉華溫泉酒店副總經理
胡俊能 乳源瑤族自治縣文博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國鋒 河源市和平溫泉之都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冰洋 河源巴伐利亞國醫國藥溫泉總監
羅立軍 河源市客天下文化旅遊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智鎵 台山富麗灣溫泉度假村副總經理
黃康怡 恩平山泉灣溫泉酒店總經理
陳志強 台山市頤和大酒總經理
林新松 清遠市銀盞溫泉旅遊度假區總經理
清遠勤 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何偉民 梅州鹿湖溫泉假日酒店總經理

監事會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第四屆監事會名單
監事長單位(1名)
胡永暉 廣東溫泉賓館黨總支書記、執行董事
監事單位(2名)
何鵬興 廣州望谷溫泉度假村總經理
劉會冬 東莞市柏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星級評定

實施方案

廣東省溫泉旅遊企業星級評定工作實施方案(暫行)
1.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東省溫泉企業發展的需要,提高溫泉企業及項目的策劃、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溫泉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標準要求,開展溫泉企業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
第二條
我省溫泉企業星級評定依據LB/T016-2011標準進行規範操作、科學管理。
第三條
LB/T016-2011標準按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劃分溫泉企業的星級等級。溫泉企業星級顏色及符號為鍍金五角星。
2.星級的評定範圍及使用年限
第四條
凡在省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溫泉企業,均可申請參加星級評定。經評定達到相應星級的溫泉企業,可由全國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溫泉星級證書和標誌牌。星級標誌的有效期三年,期滿後溫泉企業須重新申請相應星級的覆核評定。
第五條
溫泉星級證書和標誌牌由全國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統一製作、核發與管理。標誌牌工本費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
3.星級評定的組織與許可權
第六條
廣東省溫泉旅遊企業星級評定委員會(簡稱“省溫
泉星評審”)設在廣東溫泉行業協會,省溫泉星評審下設辦公室(簡稱“省溫泉星評辦”)為辦事機構,設在廣東溫泉行業協會秘書處。
第七條
省溫泉星評審具體負責全省一星級至三星級溫泉的評定和覆核工作,以及四星級和五星級溫泉推薦工作。
第八條
全國溫泉星評審對各省評定的一星級至三星級溫泉有覆核權;保留下級星評機構對違反規定所評定星級的否決權。
第九條
省溫泉星評審負責全省溫泉星評員和企業內審員的培訓、聘用和考評工作。
4.星級評定的程式和規程
第十條
申請星級的溫泉企業,應執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和《全國溫泉行業統計》,承諾履行向全國和省溫泉星評審提供不涉及本企業商業機密的經營管理數據的義務。
第十一條
申請星級的溫泉企業應對照《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LB/T016-2011),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向省溫泉星評辦遞交申請材料。
1.準備工作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可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對溫泉泉質進行檢測與認證;
(二)由當地縣級衛生疾控部門對溫泉水質衛生和溫泉場所空氣衛生指標進行檢測達標;
(三)溫泉企業內部創星工作要求
1、成立星級創建領導機構,負責創星工作;
2、召開創星全體員工動員大會;
3、擁有企業內審員,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2.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溫泉星級的《申請報告》、自查打分表、溫泉水質檢測報告書(複印件)、消防驗收合格證(複印件)、採礦許可證(複印件)、取水許可證(複印件)、實施勘查鑽井的還要勘查許可證(複印件)(註:關於溫泉的“三證”,如果溫泉企業的溫泉水是由當地相關溫泉水資源管理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統一供水的,只需要提供與有關管理機構簽訂的相關協定及取水許可證複印件即可)、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二)
創星準備工作和依據標準的自查自評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由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初評合格的,予以終評。
第十三條
受理星級評定申請後,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定檢查。評定檢查應嚴格按照LB/T016-2011標準進行。
1.
檢查流程
受理申請後,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應在一個月內以明查和暗訪的方式安排初評與終評工作。檢查合格與否,檢查員均應提交檢查報告,對檢查未予通過的溫泉企業,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應加強指導,待接到溫泉企業整改完成並要求重新檢查的報告後,於一個月內再次安排評定檢查。檢查流程分為初評和終評:
(一)
初評。星級檢查員以暗訪或明查的形式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意見記錄在案,供終評時對照使用;初評合格,方可安排終評;
(二)
終評。星級檢查員(非初評檢查員)對照初評結果及整改意見進行全面檢查;終評合格,方可提交評審。
2.
檢查方式
(一)
明查
1、
明查應提前三天通知。明查工作組一般為2~3人;
2、
明查工作組應持檢查證明及星評員證進行實地考評、檢查;
3、
明查側重檢查申請星級的溫泉企業在各項目上的達標情況,並對《溫泉水質評價表》、《醫療熱礦水水質標準分類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設備設施評分表》和《溫泉企業運營質量評價表》進行考評;
4、
明查中,《溫泉水質評價表》、《醫療熱礦水水質標準分類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必須逐項達標才能通過明查。
5、
明查工作組應將初評檢查的情況進行匯總,形成並提交《明查報告》和相關情況與整改意見,經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審核後,書面反饋給受檢溫泉企業。向受檢溫泉企業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與《明查報告》有關內容相一致。
6、
明查工作應在36~48小時內完成。
(二)
暗訪
1、
受檢場所及企業必須按照星級評定明查工作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將整改情況報告報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全國或省溫泉星評辦受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委派暗訪工作組進行暗訪。
2、
暗訪不透露具體檢查人員及其抵達溫泉企業的時間,暗訪工作組一般為2~3人。
3、
暗訪側重檢查受檢溫泉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主要對《溫泉企業運營質量評價表》進行評定和測試,檢查申請材料中列明的服務項目實際達標情況,體察經營機制的運行狀況和員工的禮儀禮貌,業務能力和水平程度,核查明查提出的整改項目的整改情況。
4、
星級評定暗訪工作組應將評定和測試的結果進行匯總,形成《暗訪報告》,提交全國或省溫泉星評審討論。
5、
星級評定暗訪工作組在受評溫泉企業停留時間應達到24~36小時,如需要,可延長至48小時。
第十四條
四星級、五星級溫泉終評結束後,全國溫泉星評審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全國溫泉星評審予以批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報全國溫泉星評審備案;評審不通過的,應回復受檢溫泉企業。受檢溫泉企業整改後要求再次評定的,全國溫泉星評辦應在至少距上次評定兩個月後再組織評定。
第十五條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溫泉終評結束後,省溫泉星評審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省溫泉星評審予以批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報全國溫泉星評審備案;評審不通過的,應回復受檢溫泉企業。受檢溫泉企業整改後要求再次評定的,省溫泉星評辦應在至少距上次評定兩個月後再組織評定。
第十六條
星級評定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定工作由檢查組組長主持。在實地檢查時,星級檢查員應獨立工作,提出自己的評定檢查意見。組織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後,確定檢查結論。各星級檢查員與檢查結論不同時,可在檢查工作中記錄保留自己的意見。
第十七條
星級檢查員往返受檢溫泉企業的交通費以及執行檢查任務期間在受檢溫泉企業內所發生的相關檢查的費用由受檢溫泉企業據實核銷。
5.
溫泉星級評定的公示制度
第十八條
公示制度是溫泉星級評定檢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取得行業內部和社會認可並進行有效監督的必要手段。
第十九條
星級評定的公示工作由全國溫泉星評辦組織實施。
1.
公示時間
從溫泉星級申請受理之日起至溫泉星級批覆下發日前。公示時間最少為一個月。
2.
公示方式
(一)
在國家旅遊局網站公示。
(二)
在申請溫泉星級的企業大堂等顯著位置公示。
(三)
在中國溫泉旅遊網和《中國溫泉旅遊雜誌》上發布。
3.
公示內容
公示內容包括溫泉名稱、受理時間、評定檢查時間、星評員姓名、批覆時間。
第二十條
針對在公示中所反映的問題,省溫泉星評辦將認真核查處理,並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全國溫泉星評審。對有關重大問題未及時解決的,經全國溫泉星評審批准後,暫停星級評定工作。
6.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溫泉企業的星級證書、標牌由全國溫泉星評辦統一製作和頒發。
第二十二條
溫泉企業星級標牌須置於溫泉企業正門入口處或總服務台等明顯位置。
第二十三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全國溫泉星評審授權或書面認可,不得擅自製作、使用溫泉企業星級標誌。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星級溫泉企業不得使用有關星級溫泉等稱謂進行宣傳招徠及其它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由省溫泉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施情況,本著“市場導向、利於執行、便於管理”的原則,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溫泉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28日起實施。

工作規程

全國溫泉旅遊企業星級評定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溫泉企業發展的需要,增強溫泉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行業標準《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各級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規程的相關要求,開展溫泉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
第二章 星級評定的組織機構和責任
第三條 中國旅遊協會設全國溫泉企業星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全國溫泉星評審”)。全國溫泉星評審是負責全國溫泉星評工作的最高機構。
(一)職能:統籌負責全國溫泉星評工作;聘任與管理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和專家委員會委員;組織四、五星級溫泉的評定和覆核工作;授權並監管地方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成人員:全國溫泉星評審由中國旅遊協會、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中國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分會有關領導和秘書處負責人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溫泉旅遊企業星級評定委員會主任組成。
(三)專家委員會:全國溫泉星評審下設專家委員會,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全國溫泉星評辦。專家委員會由溫泉企業資深人士組成,規模在7人以內。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全國星評辦推薦,全國星評審審批。專家委員會的職能是對以下申訴進行調查和複議:溫泉企業申請星級評定未獲通過的、溫泉企業接受評定性覆核未獲通過並受到處罰的、當同一家溫泉企業的明查與暗訪結論不一致的、溫泉企業因其他原因受到處罰並對處理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溫泉企業向全國溫泉星評審申訴後,受全國溫泉星評審的委託,專家委員會對溫泉企業的申訴進行調查和複議,並將複議的意見上報全國溫泉星評審,由全國溫泉星評審做最終裁決。
(四)辦事機構:全國溫泉星評審下設辦公室,簡稱“全國溫泉星評辦”,作為全國溫泉星評審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分會秘書處。
(五)溫泉星級評定職責和許可權:
1、執行《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工作規程;
2、授權和督導地方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3、對地方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和覆核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對四、五星級溫泉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5、統一製作和核發星級溫泉的證書、標誌牌;
6、按照《溫泉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監管其工作;
7、組建專家委員會,監管其工作;
8、負責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及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級溫泉企業星級評定委員會(簡稱“省級溫泉星評審”)。省級溫泉星評審報全國溫泉星評審備案後,根據全國溫泉星評審的授權開展星評和覆核工作。
(一)組成人員:省級溫泉星評審的組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省級溫泉星評審下設辦公室為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科)或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協會。
(三)溫泉星級評定職責和許可權:
省級溫泉星評審依照全國溫泉星評審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溫泉星評審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並督導本省內各級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實施或組織實施本省一至三星級溫泉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4、向全國溫泉星評審推薦四、五星級溫泉並嚴格把關;
5、按照《溫泉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省級溫泉星評員。
第三章 星級申報及標誌使用要求
第五條 溫泉星級評定遵循企業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的溫泉企業,均可申請星級評定。經評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溫泉,由全國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溫泉星級證書和標誌牌。星級標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 溫泉星級標誌應置於溫泉前廳最明顯位置,接受公眾監督。溫泉星級標誌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登記註冊為證明商標,其使用要求應嚴格按照《星級溫泉圖形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認可,不得擅自製作和使用。同時,任何溫泉以“準×星”、“超×星”或者“相當於×星”等作為宣傳手段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第八條 溫泉星級證書和標誌牌由全國溫泉星評審統一製作、核發。標誌牌工本費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
第九條 每塊星級標誌牌上的編號,與相應的星級溫泉證書號一致。每家星級溫泉原則上只可申領一塊星級標誌牌。如星級標誌牌破損或丟失,應及時報告,經所在省級溫泉星評審確認後,可向全國溫泉星評審申請補發。
星級溫泉如因更名需更換星級證書,可憑工商部門有關檔案證明進行更換,同時應交還原星級證書。
第四章 星級評定的標準和基本要求
第十條 溫泉星級評定依據《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進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附錄A“必備項目檢查表”。該表規定了各星級溫泉應具備的硬體設施和服務項目。要求相應星級溫泉的每個項目都應達標,缺一不可。
(二)附錄B、附錄C的相關指標要求均為一至五星級溫泉企業的必備條件。
(三)《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硬體表,共700分)。該表主要是對溫泉硬體設施的檔次進行評價打分。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線:三星300分、四星400分、五星500分,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四)《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軟體表,共700分)。該表主要是評價溫泉的“軟體”,包括對溫泉各項服務的基本流程、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潔衛生方面的評價。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五)關於“其他”特色精品溫泉申評五星級,在附錄A.5 “必備項目檢查表”中A.5.1溫泉泉質、A.5.2溫泉衛生、A.5.4溫泉服務、A.5.6景觀與文化、A.5.7交通與安全五項必須達標,在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中最低得分率必須達到85%。
第十一條 申請星級評定的溫泉,如達不到本規程第十條要求及最低分數或得分率,則不能取得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二條 星級溫泉強調整體性,評定星級時不能因為某一區域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分離,或因為建築物的分隔而區別對待。溫泉內所有區域應達到同一星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否則,溫泉星評審對溫泉所申請星級不予批准。
第十三條 溫泉企業取得星級後,因改造發生建築規格、設施設備和服務項目的變化,關閉或取消原有設施設備、服務功能或項目,導致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應向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申報,接受覆核或重新評定。否則,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應收回該溫泉企業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
第五章 星級評定程式和執行
第十四條 四、五星級溫泉按照以下程式評定:
1、申請。申請評定四、五星級的溫泉應在對照《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按屬地原則經向省級溫泉星評審遞交星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溫泉星級申請報告、自查打分表、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溫泉水質檢測報告書(複印件)或省級旅遊溫泉品質認證專家委員會出具的認證書、消防驗收合格證(複印件)、采水許可證(複印件)、用水許可證(複印件)、實施勘查鑽井的有勘查許可證(複印件)(註:關於溫泉的“三證”,如果溫泉企業的溫泉水是由當地政府相關溫泉水資源管理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統一供水的,只需要提供與有關管理機構簽訂的相關協定及用水許可證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2、推薦。省級溫泉星評審收到溫泉申請材料後,應嚴格按照《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的要求,於一個月內對申報溫泉進行星評工作指導。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溫泉,以省級溫泉星評審名義向全國溫泉星評審遞交推薦報告。
3、審查與公示。全國溫泉星評審在接到省級溫泉星評審推薦報告和溫泉星級申請材料後,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定申請資格、核實申請報告等工作,並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溫泉,在中國旅遊網和中國溫泉旅遊網(中國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分會官網)站上同時公示。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溫泉,全國溫泉星評審應下發正式檔案通知省級溫泉星評審。
4、賓客滿意度調查。對通過四、五星級資格審查的溫泉,全國溫泉星評審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賓客滿意度調查,並形成專業調查報告,作為星評工作的參考意見。
5、評定檢查。全國溫泉星評辦發出《星級評定檢查通知書》,委派二到三名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以明查或暗訪的方式對申請四、五星級的溫泉進行評定檢查。評定檢查工作應在36-48小時內完成。檢查未予通過的溫泉,應根據全國溫泉星評審反饋的有關意見進行整改。全國溫泉星評審待接到溫泉整改完成並申請重新檢查的報告後,於一個月內再次安排評定檢查。
6、審核。檢查結束後一個月內,全國溫泉星評審應根據檢查結果對申請四、五星級的溫泉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及材料有:國家級溫泉星評員檢查報告(應有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簽名)、星級評定檢查反饋會原始記錄書面材料(應有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及溫泉負責人簽名)、依據《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打分情況(打分總表應有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簽名)等。
7、批覆。對於經審核認定達到標準的溫泉,全國溫泉星評審應在三個月內做出批准其為四/五星級溫泉企業的批覆,並授予四/五星級證書和標誌牌。對於經審核認定達不到標準的溫泉,全國溫泉星評審應做出不批准其為四/五星級溫泉的批覆。
8、公示結果。批覆結果在中國旅遊網和中國溫泉旅遊網站上同時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溫泉名稱、全國溫泉星評審受理時間、國家級溫泉星評員評定檢查時間、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姓名、批覆時間。
9、申訴。申請星級評定的溫泉對星評過程及其結果如有異議,可直接向全國溫泉星評審申訴。全國溫泉星評審在接到溫泉申訴後,委託專家委員會進行調查,參考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做出裁決並予以答覆。全國溫泉星評審保留最終裁定權。
10、抽查。全國溫泉星評審隨機抽查溫泉星級評定工作。發現星評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式的現象或檢查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況,全國溫泉星評審可對星級評定結果予以否決,並對執行該任務的國家級溫泉星評員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在一至三星級溫泉的評定中,省級溫泉星評審應嚴格按照相應職責和許可權,參照四、五星級溫泉評定程式執行。一至三星級溫泉的評定檢查工作應在24-36小時內完成。全國溫泉星評審保留對一至三星級溫泉評定結果的否決權。
第十六條 星級評定工作由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委派溫泉星評員承擔。各級溫泉星評審在委派溫泉星評員執行工作時,應儘量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職業(旅遊院校專家學者、溫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原則進行搭配。
第十七條 各省級溫泉星評審應按照《溫泉星評員章程》組建相應的星評員隊伍,並將名單在其轄區範圍內公布。每屆星評員任期兩年,到期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換屆。省級溫泉星評員名單需報全國溫泉星評審備案。
第十八條 在四、五星級溫泉星評工作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溫泉星評員工作守則》。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全國溫泉星評審給予以下相應處理:對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資格;對地方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受評溫泉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星評資格並於三年內不接受星評申請。三星級及以下星級溫泉評定工作應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星級評定檢查工作暫不收費。星評員往返受檢溫泉的交通費以及評定期間在溫泉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受檢溫泉據實核銷。
第六章 星級覆核及處理制度
第二十條 星級覆核是星級評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級的溫泉持續達標,其組織和責任劃分完全依照星級評定的責任分工。星級覆核分為年度覆核和三年期滿的評定性覆核。
第二十一條 年度覆核工作由溫泉對照星級標準自查自糾、並將自查結果報告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根據自查結果進行抽查。
評定性覆核工作由全國和省級溫泉星評審委派星評員以明查或暗訪的方式進行。
省級溫泉星評審應於本地區覆核工作結束後進行認真總結,並向全國溫泉星評審上報覆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全國溫泉星評審委派二至三名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同行,以明查或暗訪的方式對溫泉進行評定性覆核檢查。全國溫泉星評審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滿三年的四、五星級溫泉進行賓客滿意度調查,並形成專業調查報告,作為評定性覆核的參考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覆核結果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星級溫泉,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級的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對於取消星級的溫泉,應收回其星級證書和星級標誌牌。
第二十四條 對星級溫泉的覆核結果進行處理的具體依據:
(一)凡被覆核溫泉出現以下情況,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應做出“限期整改”的處理意見:
五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500分但高於400分,或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85%但高於75%。
四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400分但高於300分,或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80%但高於70%。
三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300分但高於200分,或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70%但高於60%。
(二)凡被覆核溫泉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應做出“取消星級”的處理意見:
五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40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75%;(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溫泉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30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70%;(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溫泉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E“設施設備評分表”得分低於20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F“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得分率低於60%;(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溫泉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3)停止溫泉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3)停止溫泉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一年。被取消星級的溫泉,自取消星級之日起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星級評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溫泉星評審對星級溫泉做出處理的責任劃分依照星級評定的責任分工執行。全國溫泉星評審保留對各星級溫泉覆核結果的最終處理權。
第二十七條 接受評定性覆核的星級溫泉,如其正在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致使暫停營業,可以在評定性覆核當年第一季度提出延期申請。經查屬實後,相應級別溫泉星評審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覆核的最長時限不應超過一年,如延期超過一年,應重新申請星級評定。
第二十八條 全國溫泉星評審隨機抽查溫泉的年度覆核和評定性覆核情況。一旦發現覆核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式的現象或檢查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況,全國溫泉星評審可對星級覆核結果予以否決。
第二十九條 如對於溫泉品質極高而由於客房+餐飲部份導致總分不足500分以及部分必備項目中的問題,設立覆核途徑,即報中溫協專家委員會評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全國溫泉星評審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溫泉星評

溫泉星評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為確保溫泉星級評定工作質量,規範溫泉星級評定工作,加強對溫泉星級評定人員(以下簡稱“溫泉星評員”)的監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劃分與職責
第二條 溫泉星評員分為: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省級溫泉星評員和星級溫泉內審員。
第三條 組成人員
(一)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主要由溫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二)省級溫泉星評員主要由溫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三)星級溫泉內審員應由本溫泉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第四條 職責
(一)國家級溫泉星評員接受全國溫泉星評審的委派,承擔全國範圍內的溫泉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二)省級溫泉星評員接受省級溫泉星評審的委派,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省內溫泉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三)星級溫泉內審員根據相應溫泉星評審的指導和安排,依照星級標準,執行對所在溫泉的檢查、覆核工作,並同時向所在省級溫泉星評審辦公室報告工作。
第三章 聘任與管理
第五條 任職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
2、有豐富的溫泉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並經考核合格;
3、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4、有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
(二)其他條件
1、擔任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溫泉企業連續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5年以上,且任期內溫泉經營業績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溫泉在職經理人;
(2)理論水平較高,在溫泉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旅遊院校專家學者;
(3)具有5年以上溫泉運營管理經驗,且任期內聲譽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國內、國際知名溫泉企業集團本部部門總監、副總經理或更高級別人員。
2、擔任省級溫泉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溫泉企業連續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5年以上,且任期內溫泉經營業績良好,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2)理論水平較高,在溫泉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旅遊院校專家學者。
第六條 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各級星評員接受聘用單位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一)各級星評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單位負責。
(二)各級溫泉星評審應對所聘星評員的變化、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和受檢溫泉對其工作的評價應有詳細的記載,並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各省級溫泉星評審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全國溫泉星評辦報告上述內容。
第七條 全國溫泉星評辦負責對全國的星評員實施巨觀管理,星評員資格不搞終身制,對個別不稱職或玩忽職守的星評員可及時進行撤換。
第八條 任期內的星評員一旦離開與溫泉業相關的工作崗位,其星評員資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額由原聘用單位按照任職條件重新選聘。
第九條 各級星評員由聘用單位頒發證書,證書格式由全國溫泉星評審統一確定。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 各級溫泉星評審聘任的星評員,在相應溫泉星評審有組織有計畫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訪方式對受檢溫泉進行檢查,未經相應溫泉星評審授權,不得隨意實施對溫泉的檢查工作。主要工作程式如下:
(一)檢查前,星評員宜預先研究受檢溫泉的申請報告或覆核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掌握受檢溫泉的概況和特點。
(二)溫泉星級評定或覆核時,應據實評判各項必備條件的具備情況和溫泉設施設備、溫泉運營質量及溫泉衛生的得分情況。
(三)明查結束時,星評員應向受檢溫泉全面反饋檢查情況。反饋意見應條理清晰,緊扣標準,具有較高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對於不達標的溫泉,應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
(四)明查或暗訪結束後,星評員應就溫泉星級達標情況及時向相應溫泉星評審提交規範的書面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嚴謹,規範,條理清晰,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指導性。報告應明確提出是否通過檢查,並提出有關的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星級溫泉內審員應按照星級標準和所在地省級溫泉星評審的要求,檢查所在溫泉的達標情況,敦促溫泉管理層就所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並向所在地省級溫泉星評審做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 工作守則
第十二條 各級星評員應遵守《溫泉星評員工作守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全國溫泉星評審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作守則

溫泉星評員工作守則
1、服從相應溫泉星評審的安排,認真履行星評員的各項職責,未經相應溫泉星評審授權,不得隨意實施對溫泉的檢查工作。
2、星評員應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不得向受檢溫泉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為個人或親屬謀取私利。
3、星評員應在保證檢查效果的前提下,厲行節儉,反對鋪張。
4、按規定時間抵達受檢溫泉,在受檢溫泉的工作時間應不少於相關規定要求。
5、明查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和《溫泉星級評定/覆核檢查通知書》,暗訪時不準以任何方式向省級星評機構、溫泉及其他相關人員泄露自己的真實身份、行程安排和檢查情況。
6、不準降低星級溫泉檢查標準和簡化星級溫泉檢查評定程式,或以自己的好惡來隨意解釋和評判星級標準。
7、不準超越許可權向省級星評機構和受評溫泉就溫泉是否通過評定發表意見。
8、檢查期間,應保持衣履整潔(明查期間應著正裝)、舉止文明、謙虛謹慎、尊重受檢溫泉的員工,不準出現酗酒等影響星評員形象的行為。
9、不準請溫泉或省級星評機構等非檢查人員代為評定打分、撰寫和郵寄檢查報告。
10、如需乘坐飛機往返,應乘坐經濟艙往返,注意節約差旅費。
11、執行暗訪任務時不準接受溫泉的接送站服務。
12、不準接受針對星評員的專門的迎送儀式(設定橫幅和標牌、鮮花等)。
13、不準超規格住房(兩名星評員同行的住宿標準為一個標準房和一個普通套房安排房間),或要求溫泉企業在房間內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規客用品。
14、不準收受溫泉企業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卡)、紀念品或禮物。
15、不準接受溫泉所在地政府和旅遊部門,以及受評溫泉安排的與星評檢查項目無關的宴請。
16、不準帶隨從、助手等其他人員一同參與星評工作或代替星評工作。
17、不準要求、暗示和接受省級星評機構與受評溫泉安排與星評工作無關的旅遊及其他休閒娛樂活動。
18、星評前、星評過程中及星評後,不準為星評溫泉提供培訓、諮詢等。
19、不準以輔導、諮詢、培訓、管理等名義向溫泉推薦或洽談與星評工作無關的業務事宜,或向溫泉企業打聽與星評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
20、不準將星評溫泉的商業機密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準向星評溫泉泄露其他溫泉商業機密。

五不準

各級溫泉星評機構工作“五不準”
1、不準泄露溫泉商業機密或星評工作情況。
2、不準接受來自星評相關利益單位的任何形式或名義的禮物、現金、宴請等。
3、不準在申評溫泉符合推薦條件的情況下,不予推薦或上報。
4、不準在申評溫泉不達標的情況下,予以推薦或上報。
5、不準以輔導、諮詢、培訓、管理等名義向溫泉企業推薦或洽談與星評工作無關的業務事宜,或向溫泉企業打聽與星評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

十不準

省級溫泉星評機構及受評溫泉星評工作 “十不準”
1、不準提供與溫泉星級評定相關的虛假信息。
2、不準向星評員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級標準、簡化檢查程式的要求。
3、不準以評審費、專家諮詢費、培訓費等任何名義向星評員支付現金、贈送有價證券(卡)和禮物。
4、不準舉辦針對星評員的專門的迎送儀式(設定橫幅和標牌、鮮花等)。
5、不準超規格安排星評員住房(只按一個標準房和一個普通套房安排房間),或在星評員的房間內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規客用品。
6、不準為星評員安排店外宴請。
7、不準為星評員謀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準為星評員專門安排與星評工作無關的遊覽活動。
9、不準以任何方式打聽暗訪檢查星評員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檢查情況。
10、不準代替星評員評定打分、撰寫和郵寄檢查報告。

國家級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及其相關工作章程,為確保溫泉星評工作質量,規範溫泉星評工作,加強對溫泉星級評定人員(以下簡稱“溫泉星評員”)的監督和管理,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組成人員: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主要由溫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條 職責:接受全國溫泉星評審的委派,承擔全國範圍內的溫泉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二章 選聘和管理
第四條 任職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續聘人員需在兩年任期內無違規違紀問題;
2、有豐富的溫泉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並經考核合格;
3、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4、有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
(二)擔任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溫泉企業連續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5年以上,且任期內溫泉經營業績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溫泉在職經理人;
2、理論水平較高,在溫泉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旅遊院校專家學者;
3、具有5年以上溫泉運營管理經驗,且任期內企業品牌聲譽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國內、國際知名溫泉集團本部部門總監、副總經理或更高級別人員。
第五條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由全國溫泉企業星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溫泉星評審”)負責選聘並頒發證書。證書格式由全國溫泉星評審統一確定。
第六條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由全國溫泉企業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溫泉星評辦”)負責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全國溫泉星評辦應對所聘星評員的變化、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完成任務量和受檢溫泉對其工作的評價應有詳細的記載,並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資格不搞終身制,對個別不稱職或玩忽職守的星評員,可由全國溫泉星評辦提請全國溫泉星評審及時進行撤換。
第八條 任期內的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一旦離開與溫泉業相關的工作崗位,其國家級溫泉星評員資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額由全國溫泉星評審按照任職條件重新選聘。
第九條 受檢溫泉等有關單位可就任何星評員的違規行為向全國溫泉星評審舉報,溫泉星評審經調查核實後進行查處。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十條 星評員在全國溫泉星評審有組織有計畫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訪方式對受檢溫泉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評定/覆核檢查(明查)
(一)前期準備
1、星評員在收到全國溫泉星評辦發出的《星級評定/覆核檢查通知書》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聯繫受檢溫泉所在地省級溫泉星評辦負責人,與之協商確認檢查時間;15個工作日內,自行前往受檢溫泉進行檢查;溫泉一律不得安排接站(溫泉與機場、車站不在同一城市的除外)、不得懸掛橫幅、安排列隊迎接等活動。
2、在進行檢查前,星評員應預先研究受檢溫泉的申請報告或覆核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查閱主流溫泉預訂網站上對受檢溫泉的評價信息,掌握受檢溫泉的概況和特點;必要時可以諮詢、訂房等為由,事先進行電話暗訪,並將情況如實記錄,匯入後期檢查報告中。
(二)檢查
1、星評員應按約定時間抵達受檢溫泉,檢查期間應著正裝,保持衣履整潔、舉止文明、謙虛謹慎,尊重受檢溫泉的員工,認真履行星評員的各項職責。
2、星評員在店停留時間原則上應為36-48小時,其中檢查時間不少於8小時,準備反饋意見和做反饋報告的時間不少於8小時。
3、星評員進行評定/覆核檢查時,應據實評判各項必備項目的具備情況和溫泉設施設備、溫泉運營質量的得分情況:
(1)對於標準中必備項目檢查表(附錄A)的項目,應逐一實地檢查,如有未達標項目,則直接終止檢查,做評定不達標處理;
(2)對於標準中設施設備評分表(附錄E)、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附錄F)評分尺度有疑慮的項目,應在檢查報告中就其主要項目列出清單,並就給分情況做出書面說明。
(三)反饋會議和報告
1、檢查工作開始前應召開情況匯報會,分別由星評員和溫泉負責人介紹檢查工作流程和溫泉主要情況。
2、檢查工作結束後的反饋會議,用於反饋報告的時間不得少於60分鐘。
3、反饋會議報告內容應由執行檢查任務的星評員提前共同準備,並委託其中一人主講,非主講星評員原則上不再發表講話,如確有必要,其講話內容應與主講人形成互補而非簡單重複,講話時間應合理控制。
4、星評員應高度重視反饋會議的質量,反饋意見應有較強的針對性和較高的專業性,體現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的責任意識和專業水平。會議應緊密圍繞受檢溫泉貫徹星級標準的主題展開,要杜絕脫離受檢溫泉具體情況的泛泛而談,要特別避免因反饋意見不當而對受檢溫泉產生誤導。反饋意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必備項目檢查表(附錄A)中要求的項目,受檢溫泉是否全部達到;對不達標的溫泉,應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
(2)就設施設備評分表(附錄E)和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附錄F)的扣分項目進行概括說明。
(3)對溫泉運營質量的評估意見。
(4)對溫泉文檔類資料檢查的評估意見。
(5)對受檢溫泉存在的突出問題的點評。
(6)其它需要反饋的內容。
5、星評員不得以個人理解隨意解釋標準,不得在反饋會議上做出超越許可權的評論和表態。
6、溫泉星評辦要求受檢溫泉對反饋會議進行全程文字記錄,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反饋會議的原始書面記錄上報全國溫泉星評辦,歸檔建庫。
(四)檢查報告
1、星評員應在檢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就檢查情況及意見形成不少於1500字的文字報告,並上報溫泉星評辦;檢查報告應由執行檢查任務的星評員相互協調完成,不得交由受檢溫泉工作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代筆。
2、檢查報告應體現專業性,尤其是對溫泉存在的主要問題應進行有序的歸納、分類和總結,而非簡單羅列或寬泛概括;整改建議和意見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受檢溫泉在後續整改過程中能夠通過一定努力將建議和意見落到實處。檢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溫泉基本情況及特色(500字內),包括規模、投資和水質情況、服務項目及功能、經營現狀、培訓工作、管理者和員工情況等內容。
(2)對照標準檢查情況(500字以上),包括必備項目檢查表(附錄A)的達標情況;設施設備評分表(附錄E)和溫泉運營質量評價表(附錄F)的得分情況,對評分尺度有疑慮的項目,列出清單並分別就給分情況進行說明。
(3)不足之處(500字以上),對受檢溫泉存在的問題進行分類和歸納,指出其與標準的差距,可適當舉例說明。
(4)意見和建議(約200字),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建議,供受檢溫泉參考。
(5)檢查結論,明確提出是否通過檢查,並提出有關的處理意見。
(五)檢查經費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的交通費,以及檢查期間在溫泉發生的以檢查為目的的合理費用由受檢溫泉核報。住宿費為溫泉普通樓層單人間或行政樓層單人間的房費。
第十二條 暗訪檢查
(一)適用範圍
對星級溫泉評定和年度覆核,以及滿三年期星級溫泉的評定性覆核等工作,全國溫泉星評審以暗訪檢查的方式進行不定期抽查。
(二)工作形式
每次暗訪檢查由全國溫泉星評辦委派二至三名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實施。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以普通住店客人的身份入住溫泉開展檢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紀律要求
為確保暗訪檢查的有效性,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在檢查前、檢查中和檢查後,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省級溫泉星評機構、受檢溫泉及其他相關人員泄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檢查行程和檢查結果。
2、時間要求
每家溫泉的每次暗訪檢查工作,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在店停留時間應達到24-36小時,如需要,可延長至48小時。
(四)檢查依據
暗訪檢查工作原則上依據《溫泉企業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LB/T016-2011)和相關技術標準執行,但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也可根據受檢溫泉服務產品與服務類型的差異,設定相應的特殊情景實施服務與質量的考察,同時應注意避免評價的主觀性。
(五)檢查內容
1、檢查重點
(1)溫泉水區、客房、餐飲、養生等核心區域的舒適度感受;
(2)各區域的硬體檔次匹配和各功能區位劃分合理程度;
(3)溫泉水區及水上娛樂設施設備安全、維護保養情況與使用方便程度;
(4)指示和服務用文字規範程度,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規範程度和實用效果;
(5)溫泉各個區域的清潔衛生情況;
(6)溫泉員工的服務態度、服務意識和業務能力,各個部門服務的規範程度。
2、檢查區域
(1)各星級必備條件中對於溫泉水區、客房、餐飲、養生等核心區域各項要求的達標程度;
(2)溫泉主體建築與環境建設、功能布局與氛圍營造的達標程度;
(3)走廊、電梯、衛生間、無障礙設施、商場、公共圖形信息符號等公共區域的達標程度;
(4)溫泉網路預訂及電話預訂程式的達標程度;
(5)溫泉接機、接站程式的達標程度;
(6)溫泉登記入住與結賬服務程式的達標程度;
(7)溫泉水區、客房、餐飲、養生各主要服務崗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達標程度;
(8)溫泉水區、客房、餐飲、會議、康樂、養生等區域的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與清潔衛生的達標程度;
(9)溫泉水區及水上娛樂安全設施、安全措施及應急管理的達標程度;
(10)溫泉文化建設與人性化服務、細微化服務、科學化管理的達標程度。
(六)檢查報告內容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應在暗訪檢查結束後一周內向全國溫泉星評辦提交一份有本人簽名的規範的書面檢查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總體印象(客觀真實地反映暗訪溫泉設施、服務和管理方面的總體印象);
2、分區分項感受(從溫泉水區、客房、餐飲、會議康樂、養生保健、公共區域、員工和其它等8個方面分別說明);
3、存在的主要問題(對照標準,從設施設備、清潔衛生、服務、管理、其它等方面分條列舉);
4、整改意見(分條列舉,這一部分內容將由全國溫泉星評辦通過省級溫泉星評辦反饋給受檢溫泉);
5、暗訪檢查的結論(明確提出是否通過檢查,並提出相關的處理意見);
6、補充材料(對暗訪溫泉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應有照片、錄音或視頻等作為證明材料)。
(七)暗訪經費
  國家級溫泉星評員的交通費,以及暗訪期間在溫泉發生的以檢查為目的的合理費用由全國溫泉星評辦核報。住宿費為溫泉普通樓層單人間或行政樓層單人間的房費。
第四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三條 各級星評員應遵守《溫泉星評員工作守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全國溫泉星評審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評定檢查

溫泉星級評定檢查工作流程
一、溫泉企業申請準備
由申請溫泉企業自主完成,或請所在地省級溫泉星級評定機構指導完成。
1、明確內部負責機構及其負責人
2、上述人員接受溫泉星級標準培訓
按照《溫泉星評員章程》,申請星級的溫泉應選聘內審員,通過參加相應溫泉星級評定機構的培訓,了解星級標準的內容,並對照標準逐一檢查,對自行達標情況打分,上報。同時將溫泉星級申請報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驗收合格證(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溫泉采水許可證(複印件)、用水許可證(複印件)、實施勘查鑽井的有勘查許可證(複印件)等一併上報。
3、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制度
按照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程度,並形成書面材料備查。
4、作好其他迎檢準備
準備申請報告和其他必要材料,如溫泉情況介紹匯報、溫泉規章制度及相關檔案;自查整改內容,申請報告書應按規定填寫完整、清晰;迎接檢查應重視但不浮誇,接待檢查應務實但無虛假,屬正常工作狀態。
二、省級溫泉星評審推薦材料
省級溫泉星評審上報的主要推薦材料包括:溫泉星評審推薦報告、溫泉星評審或其委派的星評員出具的申評溫泉對標檢查報告、星級溫泉評定報告書(打分表)、溫泉星級申請報告、消防驗收合格證(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溫泉采水許可證(複印件)、用水許可證(複印件)、實施勘查鑽井的有勘查許可證(複印件)等一併上報。
三、星評員檢查工作內容
重點:溫泉水區、客房、餐飲、養生等核心區域的舒適度感受,泡池衛生情況、各區域的硬軟體檔次匹配和各功能區域劃分合理程度,設施設備養護情況、使用方便程度,指示和服務用文字規範程度,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規範程度和實用效果。
(一)開好情況匯報會
由星評員主持,省級溫泉星級評定機構人員參加,溫泉企業中層以上人員參加,認真記錄。
1、溫泉企業匯報內容
(1)溫泉基本情況、特色及缺陷或不足;
(2)創星準備情況、達標情況、現存差距、服務與管理制度的有關檔案;
(3)經營管理情況及在本地區同行中的地位;
(4)星評員重申檢查要求。
2、推薦機構匯報內容
(1)具體說明檢查達標情況、溫泉整改結果;
(2)推薦的理由;
(3)(高星級)推薦檢查意見、結果及溫泉整改現狀。
(二)實地檢查
(可不分組,也可分為多組)星評員和溫泉企業協商安排檢查路線,檢查中注意核對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1、泉質
泉質、水溫、日出水量、規劃與環保達標情況。
2、溫泉衛生
溫泉要符合水質衛生要求、泡池常規消毒、質檢部對水質檢測記錄、消毒換水、客用品消毒等。
3、溫泉水區設施設備
接待前廳布局、更衣室、淋浴間、室內外泡池、水區休息區等區域。
4、溫泉服務
提供規範性和個性化服務、泡溫泉安全須知、各種提示、養生人員執業資格和服務、高星級溫泉管家服務等。
5、規劃與環保
有節能環保規劃、尾水處理、達到市政和環保要求、溫泉水循環利用等。
6、景觀與文化
周邊景觀資源、溫泉文化特徵、室內外溫泉水區設計、裝飾風格等。
7、交通與安全
交通便捷、有安全事故處理預案、高溫區和深水區相關警示、大型泳池有專職救生員、水區有相關救護設備和用品等。
8、房屋設施
(1)前廳
裝飾材料、藝術品、綠色植物、燈光、指示標誌、總服務台各項業務熟練程度、大堂吧、商務中心及商場等區域。
(2)客房
除常規項目外,重點是家具、客用品的檔次、舒適性和協調性,光照度,溫濕度和噪音等;星評員住房應各不相同。
(3)餐飲(包括廚房)
重點檢查各餐廳(包括宴會廳)選單、菜出品質量和熱度、分區設計、廚房設備及清潔狀況。
(三)星評員意見匯總碰頭會
1、星評員參加,溫泉企業和當地溫泉星級評定機構人員不參加。
2、留有充足時間,供星評員匯總情況,統一認識,確定最後評分和反饋的原則意見。
(四)開好檢查意見反饋會
由星評員主持,當地溫泉星級評定機構人員參加,溫泉企業中層以上人員參加。
溫泉企業做好會議記錄,並整理出會議記錄書面材料(如實記錄相關人員的發言內容,除不必要的口頭禪、題外話等,不得刪改星評員的發言內容)。
1、星評員反饋意見
通報檢查情況,肯定溫泉達標努力和成績,糾正評分誤差並分析原因,指出目前存在差距以及要求和建議,表明將如實向委派的溫泉星評機構匯報本次檢查結果、是否合格交由溫泉星評機構做結論。
2、推薦機構表達意見
對檢查工作的客觀公正性明確表態和申述。
3、溫泉企業表態
可就星評員提出的疑問作出解釋,就要求和建議表態是否接受以及準備在多長時間裡完成整改。
四、檢查後續工作
星評員可協助有關溫泉星級評定機構督促溫泉整改達標,溫泉的任務也重在整改;
切忌任何方面只催促評審結果而不認真整改的偏向。
(一)星評員寫出檢查報告
星評員可分別或聯合寫出檢查報告,除說明總評分情況,就主要項目進行點評外,應明確表達是否達標的意見,並在檢查報告和評分表上籤名。
(二)溫泉企業提出整改方案
根據星評員的意見和建議擬訂整改方案,呈交溫泉星評機構。
(三)溫泉企業和當地溫泉星級評定機構評價星評員
分別填寫《星評員評價表》,交回全國或省級溫泉企業星級評定機構。
五、在執行標準中,對不達標的溫泉可表示否定意見或不予推薦意見

檢查制度

星級溫泉暗訪檢查制度
為加強對溫泉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維護星級標準的權威性,提升星級溫泉的服務水準,提高暗訪檢查的規範性和科學性,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對星級溫泉評定和年度覆核,以及滿三年期星級溫泉的評定性覆核等工作,全國溫泉星評審以暗訪檢查的方式進行不定期抽查。
  二、工作形式
每次暗訪檢查由全國溫泉星評辦委派二至三名國家級溫泉星評員實施。國家級溫泉星評員以普通住店客人的身份入住溫泉開展檢查工作。

融媒

調研報告

由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指導,南方日報旗下南方產業智庫、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聯合出品的《2022廣東溫泉發展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2023年3月28日在雲浮翔順金水台溫泉特色小鎮正式發布。據悉,這是廣東溫泉行業首次針對趨勢變化、問題與不足、發展對策推出的首份調研報告,對疫情期間溫泉企業運營、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性梳理。

溫泉泉質

2021年12月6日晚,中國旅遊協會溫泉旅遊分會秘書長、全國溫泉泉評審辦公室主任張越在東莞宣布,依據《溫泉旅遊泉質等級劃分》(LB/T 070-2017)標準及其實施細則,經審核、公示後,廣東33家溫泉企業正式獲得全國溫泉旅遊泉質等級評定。

研究院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溫泉康養產業研究院專家委員會
2020年6月,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四屆三次理事會暨溫泉康養交流分享會在江門召開。會上,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溫泉康養產業研究院成立,七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授予江門古兜溫泉小鎮“溫泉康養產業研究院示範基地”證書。新成立的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溫泉康養產業研究院專家委員會成員均是目前廣東溫泉康養研究領域的專家,分別是南方醫科大學中醫藥學院李義凱教授,中華中醫藥學會亞健康分會副會長、南方醫科大學中醫藥學院羅仁教授,師從國醫大師禤國維教授的廣州中醫藥大學林良才副研究員,廣州中醫藥大學廣東中醫藥博物館館長藍韶清研究員,廣州市中科微量元素科學研究院院長、廣東省健康養生協會副會長李喜貴,廣州中醫藥大學針灸推拿臨床學院院長唐純志教授,師承國醫大師鄧鐵濤的廣東名醫肖鑫和教授等。

換屆選舉

2019年8月29日下午,廣東溫泉行業協會召開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出協會新會長和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資源開發處臧麗華處長、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監管處陳炯生處長、廣東省旅遊協會蔡濤秘書長及廣東溫泉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代表近160人參加會議。
廣東省溫泉行業協會
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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