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也稱“河官”。指專管治理運河、黃河、永定河等河道的官員。
官制名。也稱“河官”。指專管治理運河、黃河、永定河等河道的官員。清代治河官員自成系統,其最高長官為河道總督,其下有管河道員,道下有管河廳及汛。清初, 全國設河道總督一人,後來定製設北河河道總督、東河河道總督及南河河道總督各一人,其初為專職,後來北河總督以直隸總督兼之,南河總督以漕運總督兼之,東河總督則為專職。各河道總督之下, 共設管河道員十一人,管河同知二十二人,管河通判十三人,管河州同五人,管河州判十三人,管河縣丞三十七人,管河主簿四十二人,管河巡檢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