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河南農業大學,簡稱河南農大;英文名稱為He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HAU。
第三條 學校登記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文化路95號。學校設有鄭州市文化路、龍子湖和許昌新區三個校區和鄭宙趨設章州科教園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
第六條 學校秉承“厚生豐民”的辦學理念,恪守“明德自強、求是力行”的校訓,致力於建設國際知名、更具特色和優勢的一流農業大學。
學校努力成為高質量農業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農業發展戰略決策諮詢充辯的重要基地。
第七條 學校以國家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為導向,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增強創新能力,成為服務國家糧食安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省屬學校。
第九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和經費使用,考核或委託其他機構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謎鑽背兆學校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促雄愉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六)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和調整人員薪酬待遇;
(七)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從各種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贈財產及其獲得的合法收益;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以農業科學、生命科學以及相關學科為特色和優勢,設有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醫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類型、結構和修業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的境外教育機構簽訂協定,聯合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以國際化辦學的視野,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轎嫌己接受學仔說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符合相關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各類資助,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
(四)經學校批准,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涉及學校發展和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煮盼設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學生為中心,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進修、培訓、晉升等機會,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獲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以及榮譽稱號;
(四)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
(二)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學校考核;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熱愛學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構建學習型組織以及完整的培訓體系。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工資政策和標準,並建立與崗位分
類管理相結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
學校適時完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和處分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階段性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事業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團結帶領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的調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他們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做好老幹部工作和關心下一代工作。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八)討論確定其他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校黨委會履行。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才能召開。
黨委會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形成決議。
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校長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參加或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主持人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工會主席、監察處處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參加,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
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校長確定是否提交會議。校長在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後,在其職權範圍內就議題作出決定。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按照相關規定需要提交黨委會的議題,由校長確定並提交黨委會最終議決。
第四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校黨政領導交換意見、協調工作的會議。
黨政聯席會由黨委書記或校長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或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託其他校級領導召集並主持。
出席會議人員一般為校級領導,黨委辦公室主任、校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的議題涉及到有關部門、單位的,根據需要,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和校長商定。
會議議題範圍包括:研究貫徹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需要黨政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討論研究由黨委書記、校長提出的其他工作和突發事件。
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和校長商定。對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的議題,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事先要作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和意見。黨政聯席會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的議題,應徵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的最高學術審議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院(中心)分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為人正派、學風嚴謹、堅持原則的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人選由學院(中心)分學術委員會推選或校長推薦產生。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領導職務及學院(中心)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會議討論表決制,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重大事項應經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建設與發展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教師和科研人員科研業績、學術水平等重大問題;
(四)評價推薦科研項目、獎勵和科研平台等重大問題;
(五)參與評價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和人才隊伍建設;
(六)維護學術道德,評議學術糾紛或學術失范行為,對涉及違規、違紀等問題,提請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七)審議學校其他學術事項;
(八)及時掌握國家相關學術方面的政策。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有關學位審議、評定和授予等事項。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具有正教授以上職務的教師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評審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五)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教代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生民眾組織,按照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生基於成長成才需要和共同的興趣愛好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經相關組織批准後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 河南農業大學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以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條 共青團河南農業大學委員會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河南農業大學的基層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能,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推進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三)設定院內機構和負責院內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四)負責制定本院設定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院學生教育與管理,對本院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七)負責本院社會服務活動;
(八)組織本院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完成學校下達的其他任務;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五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重大事項須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及教學科研輔助機構、後勤服務機構等。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完成規定事項或工作任務後即行撤銷。
第五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審計監督體系,保障資金運行效率和安全。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節約各項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合規管理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徽、校譽、學校標誌物和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學校將校名及附屬形成的無形資產進行商標註冊,進行保護。
未經學校授權,校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學校對教職工和學生的職務作品和職務發明創造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不斷完善後勤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智慧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平安校園。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通過人才培養、諮詢培訓、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爭取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按照“依法合規、尊重捐贈方意願、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捐贈資金,並接受捐贈者的查詢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登記註冊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榮譽職銜的人士,以及經校友會理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等。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內外正圓雙環形,主色調為綠色。內環底色為綠色,圖案由金色的麥穗、伸展開的白色書本和白色三角塔型圖案構成,書本放置於左右對稱的麥穗根部,象徵以文化科技支撐現代農業發展;書本之上被麥穗環繞的三角塔型圖案,象徵農大人勇攀高峰、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綠色外環與內環之間底色為白色,均勻排布著學校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中英文之間以紅色五角星連線。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網址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黨委會全體會議審定後,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精神辦理。
(七)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從各種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贈財產及其獲得的合法收益;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以農業科學、生命科學以及相關學科為特色和優勢,設有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醫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類型、結構和修業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的境外教育機構簽訂協定,聯合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以國際化辦學的視野,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符合相關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各類資助,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
(四)經學校批准,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涉及學校發展和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學生為中心,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進修、培訓、晉升等機會,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獲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以及榮譽稱號;
(四)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
(二)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學校考核;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熱愛學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構建學習型組織以及完整的培訓體系。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工資政策和標準,並建立與崗位分
類管理相結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
學校適時完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和處分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階段性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事業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團結帶領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的調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他們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做好老幹部工作和關心下一代工作。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八)討論確定其他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校黨委會履行。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才能召開。
黨委會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形成決議。
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校長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參加或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主持人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工會主席、監察處處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參加,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
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校長確定是否提交會議。校長在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後,在其職權範圍內就議題作出決定。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按照相關規定需要提交黨委會的議題,由校長確定並提交黨委會最終議決。
第五十二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及教學科研輔助機構、後勤服務機構等。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完成規定事項或工作任務後即行撤銷。
第五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審計監督體系,保障資金運行效率和安全。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節約各項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合規管理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徽、校譽、學校標誌物和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學校將校名及附屬形成的無形資產進行商標註冊,進行保護。
未經學校授權,校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學校對教職工和學生的職務作品和職務發明創造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不斷完善後勤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智慧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平安校園。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通過人才培養、諮詢培訓、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爭取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按照“依法合規、尊重捐贈方意願、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捐贈資金,並接受捐贈者的查詢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登記註冊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榮譽職銜的人士,以及經校友會理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等。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內外正圓雙環形,主色調為綠色。內環底色為綠色,圖案由金色的麥穗、伸展開的白色書本和白色三角塔型圖案構成,書本放置於左右對稱的麥穗根部,象徵以文化科技支撐現代農業發展;書本之上被麥穗環繞的三角塔型圖案,象徵農大人勇攀高峰、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綠色外環與內環之間底色為白色,均勻排布著學校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中英文之間以紅色五角星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