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糧食風險基金實施辦法

《河南省糧食風險基金實施辦法》是河南省政府1995年1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豫政[1995]68號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河南省糧食風險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豫政〔1995〕68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糧食廳、物價局制定的《河南省糧食風險基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的一項重大政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糧食工作的指示精神,積極地多渠道籌措資金,儘快逐級建設糧食風險基金制度,以增強糧食調控能力,穩定糧價,穩定社會,確保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省財政廳 物價局 糧食廳

檔案全文

河南省糧食風險基金實施辦法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一、為了加強巨觀調控,用經濟手段穩定糧油市場,防止糧油價格大幅度波動,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糧食風險基金是本省各級政府用於平抑糧油市場價格,維護糧油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
三、省級糧食風險基金1994糧食年度起已經建立。市地級糧食風險基金從1995糧食年度起開始建立。縣(市)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市、地自行確定。
四、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用於省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支出和省政府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省級儲備糧油調節糧油市場價格時所需的差價支出,以及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其它用途。
市地級糧食風險基金,用於市地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支出和市地政府、行署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市地級儲備糧油調節糧油市場價格時所需的差價支出。
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於糧食企業正常經營性支出。
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根據以上用途確定。原來由扶貧經費、社會優扶救濟、救災經費等開支的事項,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不得擠占挪用糧食風險基金。
五、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一是由省級預算安排;二是中央補助的專項補貼款;三是銷售省級儲備糧油的差價收入部分。
市地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市地財政預算安排和其它資金構成。1995年,為調動市地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積極性,省從已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1億元,對市地進行補助,省與市地按1:2的資金比例配備。
六、各市地政府和行署要組織財政、物價、糧食等部門認真測算,按照第四條規定用途初步確定市地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報省政府審定。省政府根據各市地初步確定的規模,核定各市地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各市地實施籌措資金總額不得少於最低規模,除省補助資金外,缺額部分全部由各市地自籌。最低規模所需資金必須在1995年內全部到位。市地自籌資金到位,省補助資金即到位,市地自籌部分不能及時到位的,省不予補助。糧食風險基金以後年度隨使用隨補充,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七、糧食風險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專戶,與糧食、物價部門共同管理。其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
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時,應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物價部門提出具體使用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八、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各級財政在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預算;在預算執行中,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應擺在優先位置;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全額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轉來糧食風險基金結餘而相應減少當年應安排的資金來源。
九、當市場糧油銷售價格過高,政府動用地方儲備糧油平抑市場糧油價格時,其銷售價格原則上不應低於進價成本,高於進價成本的部分,作增加糧食風險基金處理。一旦銷售價格低於進價成本,價差部分由糧食風險基金支付。
十、各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糧食廳、物價局備案。
十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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